职工张男向本单位交了部分福利房款后死亡,妻子张女与朋友朱某签订协议将福利房转让。买房人支付全部房款和一笔补偿金。两年后,房屋竣工。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张女提出该房屋属于丈夫遗产,其个人无权处分,房屋转让协议无效。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朱某一纸诉状将张女告上法庭,此案经一审二审后,法院认为可期待权利不属遗产范围,此福利分房不是死者遗产,张女应履行合同。
协议转让福利房
1995年,某单位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福利分房。职工张男和妻子张女商量后,决定折合两人的工龄,购买一处房产。
随后,张男向单位交纳了2.56万元前期购房款。然而,7个月之后,张男因病离开了人世。悲痛之余,张女决定带女儿回外地父母家生活。考虑到丈夫去世后家庭生活拮据,张女决定放弃购买那套福利房。
看到张女放弃福利房产,她的一位亲戚觉得可惜,让张女把这套住房转让出去。于是,这位亲戚找到老朋友朱某,朱某表示购买,并愿在购房款之外,再给张女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是,要转让的住房比较特殊:第一,房屋当时还没有建成,张女没有房屋产权手续;第二,根据相关规定,福利分房在五年之内不能够转让。考虑到这些因素,双方决定先以张女的名义买房,事后办理过户手续。
为保险起见,1996年3月12日,张女和朱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协议约定,朱某以张女的名字购买房产,支付相关购房费用,张女取得产权证后,为朱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签订转让协议后,张女又与朱某签订了一份赠予协议。张女说,当时朱某要求她和女儿一起签字,她签了自己的名字并代签了女儿的名字。朱某在这份协议签订之后,将1.98万元的补偿款给了张女。
卖房人提出协议无效
1999年12月,房屋建成后张女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朱某多次给她打电话,要求其回来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然而,张女表示,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因为她咨询了相关人士,才知道自己没有权利私自转让这套住房,这是丈夫的福利分房,其部分产权属于丈夫的遗产。自己当初签订转让协议时,张男的父母和女儿作为遗产继承人并不知情,如今也不同意。所以,她无法在伤害其他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继续履行转让协议。
对此,朱某认为,签订协议的目的很明确,就是张女愿意卖那套住房,自己愿意购买,还给了她一定的经济补偿。按照常理,这是一个买卖关系,至于遗产问题不是他考虑的范围。
法院判决办理过户手续
看到事情发展到这一步,朱某非常气愤,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2004年6月2日,朱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此案经过一审二审,历时一年。不久前,二审法院做出判决:张女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朱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律师点评
案件判决后,记者进一步采访了山东大正泰和律师事务所周桂华律师,周律师认为:假定该房产就是遗产,这个协议也应当得到保护。因为双方于1996年签订房屋转让协议,1999年张女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人是她本人,朱某有理由相信张女对此房屋有处分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就本案来讲,如果该房产是遗产,张女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遗产,而朱某对该房产是善意有偿取得,法院也应该认定协议有效。而对该房产享有与张女同等继承地位的第三人张女的女儿以及张男父母的损失,应该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张女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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