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在审批二手房贷款时,对房龄上有明确的要求,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批准放款。近日,某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购买二手房的借款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撤销买方与某银行签订的《房屋借款合同》,由银行酌情赔偿周先生1000元损失。
买方经中介公司居间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一处1976年竣工的房子,房价为50万元。买方支付了购房定金1万元、预付款16万元,剩余33万元以银行贷款方式支付。在向某银行申请贷款时,中介公司擅自在贷款申请资料上填写竣工期为1992年。银行疏于检查,批准了买方申请的33万元贷款。银行在放款前复核时发现房屋竣工期不对,故拒绝放贷。
买方得知银行拒绝放款,起诉银行和中介公司。法庭中,银行认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中介虚构二手房的竣工日期,使得银行作出了违规的贷款决定,现已查明房龄不符合银行放款的规定,于是当庭提出反诉要求撤销双方的《房屋借款合同》。
买方认为,购房合同明确33万购房款是以自己向银行贷款方式给付卖方,如贷款不成将无力购房。依据卖方提供的产权证,银行对房屋是1976年竣工是明知的。银行疏于审查资料,审贷不严,不能如期支付房款,应当赔偿买方损失。
银行认为,没有证据证明银行明知房屋是1976年竣工的,银行所收到的申贷材料显示,房屋竣工期为1992年,记载处毫无涂改痕迹,银行不能辨认假竣工期的产权证,也从未收到房屋产权证的原件,无从核对原件。中介公司是为买方的利益所为,买方应当承担中介公司的行为后果。银行不接受房龄超过规定期限的房屋抵押借款申请,由于买方委托的中介公司隐瞒真相,使银行作了错误批贷表示,现在不能放款买方应当后果自负。
法院审理认为,中介公司采取隐瞒房屋竣工期的真相、虚构房龄事实的行为,造成银行对房屋竣工期的重大误解,接受了超过规定年限的房屋作抵押,损害了银行的合法利益,该合同属可撤销合同,买方应承担签订《房屋借款合同》未实际履行以及被撤销的法律后果。而银行因未审核申贷材料特别是房产证原件亦应承担一定责任,遂酌情支付买方逾期违约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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