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原告花了18万元,从被告手中买了一处房产。双方签订下了买卖协议,约定将产权房屋出售给原告,房款已付清。产权证发下后,产权证交给原告。今后办理过户的手续及费用由买方负责。
2年后,被告得了该房的所有权证书,按约交给了原告。此时房产证的名字还没变更。还是被告的名字。
有过了2年,被告与原告之女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房产出售给原告之女,但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因原告之女未满18周岁,当地房管部门不同意办理过户手续,过户之事暂时搁置下来。
4年后,原告之女到了18岁,可以办过户了。原告却意外得知,一年前被告夫妇到房产部门,声明房产证已经丢失作废。住了8年的房子现在过不了户了,原告对此百思不得其解,到法院将卖房人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
在法庭上,卖房人说,妻子并不知道卖房。另外,双方签订协议时是使用权房屋,而不是产权房屋。
买房人说,当初的协议书就是卖房人妻子起草的,妻子怎么可能说不知情呢。当时讲好的是卖产权房,现在你们要我额外加钱,我不同意,你们就不同意过户,编出这么些理由。其实大家都知道,要不是因为现在的房价涨了,也不会有这场官司。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虽然当时尚未办理完产权证,但协议是在 被告已与单位签订了出售公有住房协议书之后签订的,虽然产权证尚未办理完毕,但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过户的条件的费用,协议标的显然是房屋产权,出让使用权的说法不成立。法院判决赵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
被告一家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终审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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