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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中对儿子的房产赠与能否撤销

 

来源:上海法院网  

【案情回放】
  正在国内高校求学的小王想毕业后出国深造,无奈缺少资金。于是他想到了父母离婚时,父亲赠与其的房产。不过该处房产并非其一人所有,而是小王和爷爷共同共有。原来,12年前小王父母离婚时,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小王随母亲共同生活,并由王母负担全部抚养费至其十八周岁止,小王父亲则自愿将名下房屋赠与小王。
  该套房产原本由小王的父亲与爷爷共同共有。2011年房屋登记为小王和爷爷共同共有。不过,房屋始终由王父实际居住。当小王提出分割房屋时,遭到了父亲和爷爷的拒绝。王父诉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金山法院”),要求撤销对儿子小王的房产赠与,同时要求返回房屋份额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
  父:儿子要求分割房屋并让我的父亲支付房屋价值50%的对价款,老人家已经退休无其他收入来源,给一半的款项意味着就要卖房,我是低保人员,没有其他住所,我住哪儿呢?他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我和他爷爷的权益!
  儿:他和我母亲离婚时,写明免除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因此房屋赠与存在相应的对价,不能撤销。况且之前动迁,他也享受了货币安置,我并没有严重侵害二老的权益。
  小王认为,自己要求对房屋进行分割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并不构成法定撤销权的依据。王父在离婚后未对自己尽到抚养义务,现在又要求撤销赠与,违反诚信原则。
【以案说法】
  本案焦点:王父是否享有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
  1.小王系涉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2.王父未到达退休年龄,虽属于低保人员,但具有完全的劳动能力,尚不需要儿子赡养。
  3.王父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并未对赠与房屋的居住权进行保留。现其在涉诉房屋中并无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
上海金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小王父母离婚时,其父将涉诉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份额赠与了小王,小王亦免除了父亲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小王为该赠与行为承担了相应的对价。
同时父母在离婚过程中对于子女的赠与行为亦具有一定的道德属性。现小王对受赠房屋进行处分,并未违反法律之规定,亦未严重侵害赠与人,故对王父诉请撤销赠与,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驳回了王父要求撤销赠与的请求。
法院提醒,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行使任意撤销权。有的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登记离婚的,也许附加的条件就是把房产无偿赠与子女。
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前提下,基于诚信原则,也不能允许任意撤销赠与。
为了尽可能避免纠纷和物权丧失的风险,在离婚协议签署后,约定赠与给子女的财产应及时完成交付和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一百八十五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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