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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过户夫妻共同财产系争房屋

 

来源:上海法院网  

【案情回放】
  2009年,张小帅和王丽丽步入婚姻殿堂,不久两人爱情结晶张可爱出生。为了改善居住环境,张小帅夫妇在风景秀丽的朱家角古镇购置了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王丽丽及宝贝女儿张可爱名下。
  之后夫妻二人的矛盾愈演愈烈。期间,王丽丽、张小帅曾分别诉讼离婚未果。2019年10月,张小帅再次起诉离婚时,得知朱家角房产已经被妻子通过先将女儿除名再过户登记至岳父名下的方式转移。张小帅气愤无比,另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妻子和岳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妻子王丽丽名下。
  张小帅诉称,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离婚诉讼期间,妻子和岳父私自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恶意串通转移资产,损害其权利,故合同无效。
  王丽丽与其父亲共同辩称,并无恶意串通。房屋系其父亲出资购买赠与女儿王丽丽,购房款由父亲支付,张小帅没有份额。后来,父亲又向女儿王丽丽购买该房屋,房款由此前父女之间的借款抵扣。
【以案说法】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审理认为,案件存在两个争议焦点。
  其一,系争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认为,房屋是张小帅和王丽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王丽丽父女主张由王丽丽父亲出资,但未提供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法院确认房屋虽登记在王丽丽及女儿张可爱名下,但属于张小帅、王丽丽的夫妻共同财产。
  其二,王丽丽父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属于恶意串通。在夫妻双方多次诉诸法院要求离婚的情况下,王丽丽以房屋买卖的形式将系争房屋过户至其父亲名下,但又无法提供债务抵扣房款的证据,王丽丽父女的行为存在明显恶意串通,损害张小帅的利益。故法院支持了张小帅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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