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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房产约定:“爱”的赠与还是“债”的逃避?

 

来源:江苏法院网  

结婚是人生乐事,为了表达新婚的喜悦,男女双方互送礼物也是人之常情。但是,家住南通的孙某可能是用“恋爱脑”思考问题,在新婚后购买房产时与妻子李某签订了《房产约定书》,双方约定房产由妻子李某一人享有,并办理了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好景不长,双方的婚姻不久就亮起了红灯,竟然闹到了离婚的地步,而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的处理就是双方争执的焦点之一。近日,如皋法院审结了这起因为房产约定引起的所有权确认纠纷。

孙某和李某都有过一段婚史,2017年情人节,双方经朋友介绍认识后,经过短暂的相处即决定共同携手走完剩下的人生路,并于当年6月登记结婚。结婚后一个月,孙某及其父母出资购买了一处房产,面积虽然不大,但因为位置优越,所以价格不菲。孙某在购买该处房产之后,办理不动产登记证时,却将房产登记在被告李某一人名下,还与李某订立了《房产约定书》,约定该房产的所有权利由李某一人享有。2017年年底,双方因为脾气性格差异以及家庭琐事,由开始的小吵小闹演变成持续的冷战,于是曾经相爱的两人开始就离婚进行“谈判”,上述房产成了双方最大的争议。孙某见离婚协商陷入僵局,遂一纸诉状将李某诉至如皋法院,要求确认其对该处房产享有所有权。

审理中,原告孙某主张当初之所以与被告李某签订《房产约定书》并将房产登记在被告一人名下,是因为其在外债台高筑,不仅欠了不少的个人债务,还有数张信用卡处于逾期状态,因此为了躲避风险,才如此行事。被告李某则辩称当初孙某急于与其结婚,为了表达爱意和结婚、厮守的诚意,所以才将房产赠与给她个人。

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本案中,虽然案涉房产登记在被告李某一人名下,但从出资情况、原告负债情况、双方感情基础情况等综合分析,原告所称房产的约定系为了躲避债务潜在风险的说法更为可信,故在综合双方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作出了支持原告的判决,即确认原告对案涉房产享有所有权。原、被告双方对此判决结果均未提起上诉。

婚内财产约定虽产生于夫妻之间,但与一般合同应当具备的要件并无二致,也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外在表达,也需要双方遵守诚信原则。本案原、被告双方在明知房产系原告家庭出资、原告在外有大量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仍然约定房产归被告一人所有,显然有逃避债务履行的嫌疑。现在双方对于房产的归属发生争议,应当根据双方的举证和查明的事实探究双方的“真意”,从而做出更符合客观事实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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