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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反目要求分割女方婚前房产被驳回

 

来源:江苏法院网  

杨某因感情不和欲与吴某离婚,在法院判决二人离婚前,便主张其对吴某和前夫胡某购买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要求进行财产分割。明明房子是吴某与胡某婚内共同购得,杨某是基于什么原因主张所有权?

原来,吴某和杨某曾经均有各自的家庭,彼时吴某与胡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吴胡二人一起至如东某售楼处看房,对房型甚是满意,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协议书,并支付定金1万元。过了几天,吴某却带着杨某再次前往售楼处,杨某通过转账支付购房款22万元。吴某在付清首付后,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买房后不久,胡某通过手机聊天记录发现了妻子与杨某之间关系的不正常,夫妻二人为此经常吵得不可开交,后协议离婚,胡某拿了些私人物品离开,房、车均留给吴某,但约定吴某应给付其50万元,吴某并未按约履行。2017年5月,胡某通过诉讼,与吴某达成一致协议,由吴某将房屋的首付款41.8万元用来抵算50万元的赔偿款,房子尚有欠款则由胡某自付,房屋所有权归胡某,后胡某付清剩余房款30万元,并领取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吴某与杨某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但二人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杨某于是起了离婚的念头,但对房子的事情仍耿耿于怀,杨某认为购买的房屋应有其份额,鉴于房屋已升值,吴某和胡某应赔偿其损失合计50万元,而吴某则认为当年的22万元只是其向杨某的借款,对杨某出示的婚外情期间二人的协议书亦不认可。杨某便拿着当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和该份协议,向如东法院提起诉讼。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提起分割共有物之诉的前提首先系要证明对分割之物享有共有权。本案中,决定购买案涉房屋系吴某与胡某的合意,庭审中吴某亦陈述其从未有过与杨某共同购买案涉房屋的意思表示。杨某向法庭提交协议书,从内容来看,且不论该协议书是否系吴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双方购房当时曾有过此约定,在吴某与胡某尚未离婚的情况下,该约定的内容显然因违背了公序良俗,当属无效,杨某支付房款的行为并不当然就取得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权。目前涉案房屋已登记在胡某名下,属于其单独所有,杨某对案涉房屋不享有共有权,如东法院据此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共有物分割是指将共有物从共有状态通过分割的方式转化为各共有人单独所有。杨某在与吴某婚外情期间签订的协议、给付购房款的行为均不能证明其系案涉房屋的共有人,没有主张共有物分割请求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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