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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均分吗

 

来源:江苏法院网  

男方婚前出资购买房产,婚后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现男方提出离婚,女方要求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女方的要求能否得到支持,如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周某(男)与钱某(女)均系离异,2016年因工作关系在厦门相识,并于2017年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为了能够在如东生活,2019年2月周某将自己和儿子共有的位于厦门市的房产出卖,由钱某经手用房屋出卖款在如东某小区购买了一套商住房,房屋价款一百余万元由周某分批次全额付清,过户税费亦由周某支付。2019年5月周某和钱某办理了房屋过户的不动产登记,钱某登记为该房屋的共同共有权利人。自2019年下半年起,因家庭经济,以及周某对钱某生活作风的猜忌等生活琐事双方争吵不断,2020年3月起分居生活。双方因财产分割争执不休,未能达成离婚协议。周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钱某则主张分得房产价值的一半。

如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婚前将厦门市住房出卖,卖房款用于出资购买如东商住房,所购房产登记在周某和钱某名下,属于夫妻双方共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鉴于周某全额出资购房,结合购房合同的签订情况以及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法院酌定周某分得房屋80%的份额,钱某分得房屋20%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如东商住房归周某所有,周某给付钱某房屋折价的20%计27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中的涉案房屋系周某婚前全额出资,由钱某经手购买,婚后登记在两人名下,系双方共同共有。虽然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房产归周某和钱某各半共有,也无证据证明周某有将房产一半份额赠与钱某的意思表示。在具体分割时应考虑购房合同的签订、房屋价款支付等各种因素,并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因此,婚前购买房产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婚后加名的,并不意味着房产应对半均分,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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