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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房产赠子 离婚后能否撤销

 

来源:上海法院网  
李先生与王女士协议离婚,约定将他名下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房产赠与儿子小李。双方离婚后,李先生迟迟未办理过户,后又擅自将房产出售给案外人。为此,小李起诉李先生、王女士要求将该房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近日,虹口区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小李的诉请。
【案件回放】
李先生与王女士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得到一套动迁房,该房产权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双方协议离婚,儿子小李随王女士生活;动迁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自愿放弃各自所有的权利,将产权变更至小李一人名下。2007年9月,李先生与王女士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08年10月,李先生搬出了动迁房。但他们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2010年4月,李先生以48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案外人张小姐。2010年5月,动迁房产权变更至张小姐名下。2011年4月,小李和王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李先生与张小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依法支持了该诉请。该案一审判决生效后,小李于去年再次起诉,要求将动迁房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
李先生辩称,动迁房的赠与并未实际履行,且该房产权一直登记在自己名下,故其有权依法撤销赠与。王女士辩称,两人离婚时已约定将共有房产赠与小李,小李所称属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房产为李先生、王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两人在离婚时已将该房赠与儿子小李,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李先生无权单方面撤销。因此,法院判决动迁房产权归小李所有,李先生、王女士应配合小李办理产权变更事宜。
【以案说法】
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何法律效力?
答: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有关规定,李先生与王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系争房屋为共同财产,并对包括系争房屋在内的财产分割达成了协议。现李先生未举证证明双方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亦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就该财产分割协议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故双方离婚时所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问:一方能否撤销双方共同签订的赠与协议?
答:根据李先生与王女士离婚协议的约定,系争房产为双方共同财产,双方约定将该房赠与儿子小李。该赠与系李先生与王女士共同向小李赠与财产的行为,是共有人共同赠与,而非李先生单方赠与。李先生不是赠与财产完全的所有人,因此无权单方面撤销赠与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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