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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定金的几个案例

来源:高和德律师事务所 陈海昶律师

案例一:买方反悔不买房 购房定金不能返还

案情:买方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并在《承购意向书》中同意房屋总价为36万元,7日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按照约定,买方当天付了1万元定金。一周后,买方反悔,要中介退回定金,中介拒绝。为此,买方把中介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查明,买方根据意向书付了1万元定金,此后买方后悔不愿购房,《承购意向书》中明确约定,如卖方悔约不卖房,双倍返还定金,如买方悔约不买房,定金不予退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了买方的请求。买方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律师点评:处理定金纠纷,首先按照“合同自由”原则,根据双方的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按照法律规定办。在实践中,按照法院判决及行业惯例,卖方收到中介转付的定金之后,买方买房产生定金法律关系。这意味着任何一方拒绝交易,都要按“定金罚则”处理,即卖方不卖房需双倍返还,买方不买房不能拿回定金。

对此,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定金的性质应当有明确的书面约定,以区别于没有担保作用预付款。

案例二:中介居间不成 买方不能获赔

案情:买方通过中介看好一套二手房,觉得比较合适,随即通过中介联系看房并达成购买意向,当天向中介付了意向金1万元。但是,当中介联系卖方,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只得通知买方,卖方不肯卖房,请他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但买房认为,买卖不成,中介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经多次协商,买方与中介未取得一致意见,将中介告上法院,要求中介按照“定金罚则”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买方的赔偿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在这类纠纷中,有个共同的特征,即买方认为既然与中介签订居间合同,约定具体的买卖条件,且付了一定数额的意向金或预付了部分房款,最后却未能买到房子,认为中介违约了。买方误认为中介必须居间成功,否则即是违约。近两年,由于房价上涨,这样的纠纷非常多。买房不成而房价上涨,买方心理难以平衡。这样的主张法院是不支持的。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其服务行为是事务性行为,不能决定买卖最后能否成功,当然也不能承担上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权利或义务。当然,若居间不成,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中介不得向委托人收取报酬,买方可以要回意向金或预付的部分房款。

案例三:非正当理由导致退房 买方要求退定金未获支持

案情:买方通过中介看中一套二手房,经过中介服务,买方与卖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当天买方付了定金1万元,买卖双方对交房、付款等条款作了约定。签约一周后,买方反悔,并向中介发出书面通知,认为卖方隐瞒了在一年左右内房屋里连续死亡两人的重要事实,造成重大误解,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卖方原本不同意解除买卖合同,经中介沟通后同意解除买卖合同,但对定金返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两个月后,卖方将房屋另售他人,并因定金退赔问题与买方闹上法庭。庭审中,买方认为,房屋内发生过死人情况,不吉利,因卖方没有告知而产生误解,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归于卖方。卖方认为,生老病死属人之常情,买方没有询问,自己没有告知的义务,合同解除的责任应归应归于买方。法院判决将合同解除的责任归于下家,驳回了买方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本案法院之所以判决买方败诉,主要有以下三个原因:
(1)人员死亡的事实是否应当告知存在争议。多数人认为,除非下家事先有特别要求,否则上家对屋内死过人的情况没有法定的事先告知义务。
(2)没有证据证明上家或中介有欺诈行为。欺诈通常是指故意告诉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决定的行为。
(3)重大误解之说难以成立。重大误解通常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内容、行为对象或其他直观信息认识错误,导致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的情形。在庭审中,下家提出其购房目的是用作婚房,但由于无证据证明在合同签订前有过约定或要求,且其同意接受房屋内原有设施、家具,法院据此没有采纳他的辩解。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买方购房的确是用作婚房,法院则应酌情考虑买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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