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某房主在北京购买了一套55平方米的房改房,房价38万元,想通过出租赚钱。一年后,因为出租收益并不如预期的多他决定卖出这套房产,开价45万元。
2005年3月,买方上门看房,要求降低价格,双方以43万成交,买方交了定金四万元。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如果买方无法办理房屋贷款,该协议自动终止,定金全额返还”。
签了房屋买卖协议之后,社会上在传说房价可能要跌,买方有后悔之意,向房主表示自己资信条件不好,申请不到贷款,他无力购房,要求要求终止协议,返回定金。
房主同意终止协议但要扣下定金,而买方则坚持贷不出款的责任不在自己,要求返还定金,两人法庭相见。
经过法庭调查,买方故意不办贷款,违约责任在买方,判决定金不予返还。。
律师点评:
按照合同约定,如果买方要求返还定金,就必须证明他无法办理银行贷款的责任不在于他。既然不能证明贷款不成的原因是排除他以外的原因,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合同中所写的“买方无法办理房屋贷款”中的“无法”,是指客观不能,不是指主观上的原因,买方因资信问题不去办理贷款,不属于合同可以终止的情形,被扣定金是合法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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