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4年下半年开始,政府相继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银行对于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开始作出了一系列的调整。
目前,通过贷款买房是大多数买房人的首选付款方式,但如果买方不能通过银行审查,又没有一次性付款的能力,必将产生纠纷。
二年前,某买方通过中介公司看中一套房子,总价86万元。但由于买方本身已经有2套房子的抵押贷款,所以买方担心自己不能再贷到款。但中介公司承诺跟银行很熟,贷款绝对没有问题,于是买卖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开始办理贷款。
没想到的是,多家银行都没有批准贷款。为了付款,买方不得以将自己另一套房子匆忙出售。由于已经延期付款一个多月,他不仅向上家赔偿了将近2万元的违约金,而且所出售的房屋由于过于匆忙,也比市场价低了很多。
从法律关系上来看,贷款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除非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未能成功,贷款可以成为终止合同且不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否则,一旦未能获得贷款,基于买卖合同付款方式的约定,买方就必须以其他方式支付房款,否则就构成了违约。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购房者应当充分考虑到自身的支付能力和银行信贷能力,最好能加上贷款不成,终止协议的特别条款,如果中介公司承诺贷款的,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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