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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购房离婚时如何计算  

来源:腾讯地产  

赵女士与冯先生通过相亲认识,二人一见如故,经过短暂相处便认定彼此是自己的终身伴侣,于是很快就步入了婚姻殿堂。

婚后不久,赵女士便怀孕,但没想到,胎儿发育异常,最终进行了引产手术。术后,医生告诉赵女士其今后怀孕可能比较困难,甚至可能无法怀孕,听到这个消息,赵女士非常担心,因此术后赵女士的身心状况一直不是很好。

冯先生家人为了抚慰赵女士,也是对赵女士进行补偿,于是,在婚后,冯先生父母出资首付为小两口买了一套房屋,婚后小两口自行还贷。但小两口也没有在该房屋居住,一直和冯先生父母住在一起。

幸运的是,赵女士此后再度怀孕了,生育了一个健康的女儿。有了女儿以后,赵女士的注意力和生活重心就较多的放在了女儿身上。冯先生对此感到不忿,认为赵女士自从有了女儿后,对冯先生疏忽了很多,也不再过多关注冯先生的情绪和需要了,因此经常向赵女士抱怨,也会向冯先生父母抱怨。而赵女士既要忙于工作,又要兼顾家庭和孩子,更是分身乏术,疲惫不堪。双方的的问题和矛盾渐渐凸显。

此后,冯先生逐渐开始出差,并且每次出差的地点都很固定,时间都很长,这对于此前从不出差的冯先生来说,其行为实在异常。

一方出轨选择离婚

赵女士通过观察发现冯先生出轨了,但赵女士一心为了维护家庭完整,也没有说什么,一再隐忍。反而是冯先生无法容忍,其直接向赵女士提出离婚,且只给赵女士极短的期限,逼迫赵女士同意其离婚条件,双方去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

赵女士一时无法做出抉择,只得先行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希望自己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清楚,再做出决定,以免自己将来后悔。

没想到,在赵女士搬离住所后不久,便接到了法院的电话,法院告知赵女士冯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需要赵女士收取法院送达的起诉材料。赵女士在收到诉讼材料后,找到了我们,向我们表达了自己的想法,通过这一段时间的冷静思考之后,赵女士已经想清楚了,既然冯先生的离婚意愿如此坚决,赵女士也同意离婚。现在主要需要考虑的问题便是孩子抚养问题以及财产分割问题。

赵女士表示在孩子抚养问题上,因孩子从小在现在的住所居住生活,对现在的生活学习环境都很熟悉,也不愿意轻易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影响孩子的生活学习。只要冯先生在赵女士探望孩子方面给予充分适度的配合,孩子可以由冯先生抚养。

在财产方面,一是婚后购买的房屋分割问题,房屋首付主要是冯先生父母家出资,冯先生那边肯定会主张全部是借款,不同意给女方分割,二是女方父母在女方婚前为女方贷款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有共同还贷。但该房屋购买时的价款和双方结婚时的房价相差很大,因为双方是2016年结婚,北京房价在2016年正是处于疯长的时候。因此,以不同的时间截点计算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资部分,金额相差也较大。三是婚后为孩子购买了两份香港保险,主张保险归属于孩子。四是其他财产,诸如存款、公积金、社保等,双方均差不多,可以互不主张。

在法律下保护利益

通过赵女士的描述,我们认为本案的重点及焦点主要在两套房屋上:第一,对于婚后房屋的父母出资问题,赵女士称从没有过借款的说法,也没有签署过借条,因此我们否认借款,但结合《民法典》的规定及目前的司法实践,认为该部分父母出资是赠与,但基于冯先生家出资贡献较大,以及婚龄长短、孩子抚养问题,在分割比例上会主要倾斜于冯先生家。第二,对于赵女士婚前房屋的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计算问题,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多数案件是以购房时的房屋价格为基准来进行计算。

但在本案中,若以购房时的成本价为基准进行计算,则对于赵女士而言显然有失公平。我们进一步查询了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明确离婚时房屋补偿计算标准的通知》对于计算标准的规定,具体如下:“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现已变更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判决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时,应当查明婚前签订合同支付首付款、银行贷款及还贷、产权登记、夫妻共同支付款项、财产增值、尚未归还贷款情况。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房屋补偿的计算公式为: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包括本息)÷(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50%。房屋评估现值以法院委托时确定的时间为准,对房贷的计算标准可通过当事人提供、向各银行查询及通过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了解。

上述计算标准是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基准,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案件情况,综合考虑购房与结婚时间、为购房支付的税费等各项支出、妇女及子女权益等多种因素,充分保护双方当事人利益,酌情判定补偿数额。”根据该通知可知,法院在具体裁定时,是需要考虑结婚时间这一因素的,因此,我们认为以结婚时间的房价为计算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基准是最为公平合理的。

在该案庭审过程中,法官在向双方了解了案件基本情况之后,认为双方有调解的可能,在充分向双方当事人及代理律师阐释了现行的法律规定及司法审判趋势后,分别对双方做调解工作,在婚后购买的房屋比例上,我方进行了适当让步。

在此基础上,法官也充分采纳了我方律师关于婚前房屋婚后共同还贷及相应增值部分的计算方法,对冯先生一方进一步做了调解工作,最终,在各方的努力之下,本案成功达成了调解:赵女士一方争取到了合理的房屋折价款数额,在孩子抚养探望问题上也和冯先生达成了比较宽松的抚养和探望方式。

这一调解结果和我们此前预期的结果基本一致,赵女士不仅快速地能够从不幸福的婚姻中脱身而出,而且也拿到了合适的折价补偿款。赵女士及其家人对这一结果也表示满意,庭后都松了一口气,为了孩子,双方都没有选择闹得不可开交,而是选择了彼此体面分开,各自迎接属于自己的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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