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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需五年以上的,
离婚时另一方能否主张分割承租权
作者:北京高和德律师事务所 陈海昶律师
问:在夫妻结婚登记前,公房承租权就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有没有要求分割的权利。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问的答复: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根据上述规定,公房是婚前一方承租的,或是由其父母名下改为其名下承租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公房分割。但需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问:如果双方都有公房承租权,法院怎么判?判给男方还是判给女方?
答:根据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处理公房承租权归属时,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
2、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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