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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公司与惟邦公司、梵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上)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民终13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梅洪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刚,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曾用名: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1号D1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汪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坚,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茹,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锦江北路39号15栋4楼。
法定代表人:董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扬,贵州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公司)因与上诉人惟邦营造建筑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惟邦公司)、被上诉人贵州省梵净山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梵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州高院)(2018)黔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武小刚,上诉人惟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汪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志坚和张梦茹,被上诉人梵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中铁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欠款67,229,209.02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8年2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利随本清);2.依法改判梵投公司在工程欠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一审及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惟邦公司、梵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梵投公司与惟邦公司属于工程总承包合同关系,中铁公司与惟邦公司属于施工承包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惟邦公司与梵投公司签订的《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书(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EPC总包合同》)对中铁公司不具有约束力。首先,根据惟邦公司和中铁公司签订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合同》)约定,中铁公司保证综合单价能够通过政府审计的前提条件是以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施工图纸为依据确定造价,而案涉国内航站楼多次发生设计变更,最终施工图纸并非原定施工图纸。其次,中铁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按期完成施工,确保质量合格,仅基于质量责任对设计文件和图纸负有审查义务。中铁公司和惟邦公司并未明确约定以《EPC总包合同》中标价为限额,中铁公司对《EPC总包合同》约定价款也无从知晓,故不应以《EPC总包合同》约定中标价来确认中铁公司和惟邦公司之间的工程款。最后,中铁公司和惟邦公司之所以签订《备忘录》,是因为惟邦公司和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均为设计单位,其组成联合体与梵投公司签订《EPC总包合同》后,不能满足工程合同备案要求,中铁公司与其签订《备忘录》的目的仅为满足备案要求,且中铁公司和梵投公司没有建立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依据《备忘录》认定中铁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起已经是国内楼联合体成员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二、《施工总包合同》只约定“基础工程(含桩基)”和“钢结构”工程的结算方式,对于其他由中铁公司实际施工的屋面幕墙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室内精装修工程、给排水消防工程、强电工程、暖通工程的结算方式未进行约定,应以中铁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通过顺丰快递函送的竣工结算书为依据,确认中铁公司和惟邦公司之间的总工程款为14,678.7255万元。首先,2017年8月15日,中铁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惟邦公司设计人员陈扬发送国内航站楼建筑、结构全套竣工图,惟邦公司反馈了两点修改意见。中铁公司于两天后按照惟邦公司意见修改后回复,但惟邦公司至今未作任何肯定性或否定性的答复。惟邦公司作为国内航站楼“EPC工程总包方”,不提供设计蓝图,不予审核作为竣工结算书编制依据资料的竣工图,属于不履行工程总承包方合同义务,拖延办理中铁公司与惟邦公司之间的工程结算。其次,根据《施工总包合同》通用条款17.5.2竣工结算条款:“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的28天内完成核查。”2018年2月11日,中铁公司将《关于国内航站楼竣工结算的函》邮寄给惟邦公司指定人汪克,物流显示2018年2月23日已签收。2018年10月31日,惟邦公司造价工程师黄碧荣和中铁公司项目成本经理俞光磊微信聊天再次证实惟邦公司确已收到中铁公司邮寄的前述材料,故惟邦公司应对其不予审核竣工结算书承担不利后果。最后,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11.3.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的28天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意见已被发包人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的规定,应视为惟邦公司已认可中铁公司函送的竣工结算书金额。三、国内航站楼的设计变更由梵投公司提出,惟邦公司和梵投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应以实际工程量据实计算。
上诉人惟邦公司针对上诉人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一、中铁公司未按照《施工总包合同》的约定向惟邦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导致案涉工程迟迟不能结算。《施工总包合同》未约定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承包人结算报告不予答复视为认可,中铁公司单方制作的结算报告不能作为结算依据。二、中铁公司主张按照《施工总包合同》通用条款17.5.2竣工结算条款认定全部分部分项工程的结算总价,同时否定基础和钢结构之外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适用合同约定结算条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自相矛盾。三、按照惟邦公司和中铁公司之间约定,中铁公司施工范围内工程款应以贵州高院作出的(2018)黔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国内航站楼工程款为准,但贵州高院在(2018)黔民初109号判决书中对《EPC总包合同》超中标价问题的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需由二审法院认定。四、《施工总包合同》明确约定“背靠背条款”,惟邦公司始终积极向梵投公司主张其欠付的工程款且积极推进竣工结算,在惟邦公司未收到工程结算款情况下,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条件不成就。五、中铁公司一审主张利息金额为截止2018年3月20日的固定利息2,016,055.03元,二审关于利息的上诉请求超出一审主张,属于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违反民事诉讼法规定。六、梵投公司已经以借支名义代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5,800余万元,惟邦公司不具有延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事实。七、(2018)黔民初69号案件判决中铁公司向惟邦公司交付全部合格竣工资料后,惟邦公司方有支付工程款及利息的义务,但同时又判令惟邦公司自2020年6月22日起支付利息,自相矛盾且违背法理,印证了惟邦公司不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利息。八、基于梵投公司在合同履行中自愿承担了工程进度款支付义务且梵投公司和中铁公司具有共同恶意,梵投公司应对中铁公司诉请款项承担连带付款义务。
被上诉人梵投公司针对上诉人中铁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首先,中铁公司二审上诉请求已超出原审诉讼请求,我国二审采取续审制,中铁公司二审中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二审审理范围。其次,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通过2016年5月20日签订的《备忘录》形成联合体,中铁公司已属于联合体成员,加之《施工总包合同》明确约定中铁公司作为承包人,应当保证该综合单价能够通过业主及政府审计,如不能通过则以业主及政府审计结果为准。所以,中铁公司施工工程款应当受《EPC总包合同》约束。再次,连带之债只能通过意定或法定,本案不具备上述情形,梵投公司不应当对中铁公司主张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最后,因梵投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不应由梵投公司负担。
上诉人惟邦公司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8)黔民初69号民事判决第四项;改判第一项,扣除惟邦公司应计提的总承包报酬后,惟邦公司应向中铁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为4,134,760.62元;改判中铁公司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资料的违约金443万。(上诉请求金额合计:5,815,353.47元。);二、案件受理费由中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惟邦公司和中铁公司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项目仅是国内航站楼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惟邦公司从中铁公司处按不同比例分项计取总包管理报酬,其中基础工程10%、钢结构工程17%。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惟邦公司和中铁公司在《备忘录》中另行对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的总包管理报酬计取比例进行了约定,该约定与《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不一致,应为无效,惟邦公司应按《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计取国内航站楼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的总包管理报酬。一审法院根据《备忘录》约定计取惟邦公司应获得的总包管理报酬,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提交竣工资料是中铁公司应承担的合同义务,中铁公司至今没有向惟邦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应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已认定中铁公司至今未向惟邦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却对惟邦公司诉请的违约金不予支持,明显违背客观事实。中铁公司未提交竣工资料导致无法结算,应由其自行承担逾期结算的不利后果,且惟邦公司和中铁公司仅对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约定了进度款支付时间,其余项目的工程款均未约定支付时间,一审判决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三、梵投公司未获得惟邦公司同意,擅自越过惟邦公司以借支名义向中铁公司支付款项58,058,400元,一审法院将该款项认定为梵投公司代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但同时又不支持梵投公司就中铁公司诉请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支付义务,认定逻辑自相矛盾。
上诉人中铁公司针对上诉人惟邦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中铁公司不受惟邦公司和梵投公司签订的《EPC总包合同》约束,中铁公司和惟邦公司之间工程款结算应以中铁公司提交的产值编制报告为准。惟邦公司至今没有向中铁公司交付施工蓝图也未及时履行竣工图纸审查义务,导致中铁公司未能按期提交竣工资料,且违约金属于索赔事项,惟邦公司未按照《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程序索赔,中铁公司不应支付逾期提交竣工资料违约金。一审法院未查明钢结构工程和基础工程的实际产值,而是采用估算方式,导致计算错误。2016年5月20日,中铁公司和惟邦公司签订的《备忘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被上诉人梵投公司针对上诉人惟邦公司的上诉请求述称:惟邦公司没有要求梵投公司承担责任。中铁公司和惟邦公司履行合同中产生矛盾,影响工期。中铁公司没有向惟邦公司提供竣工验收的备案资料,导致惟邦公司没有向梵投公司提供竣工资料。
中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70,453,402.32元及利息2,016,055.03元(附:“逾期支付工程款利息计算表”);2.判令梵投公司在65,587,134.32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惟邦公司、梵投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惟邦公司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判令中铁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垫付费用1,419,433元;2.判令中铁公司支付违约金7,430,000元;3.判令中铁公司支付或自工程总价款中扣减应得的国内航站楼EPC工程总承包管理报酬14,378,303.61元(以95,473,463.56元为基数,取费比例为15.06%);4.判令中铁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关于合同主体
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成立于2006年9月22日,企业类型普通合伙企业,经营状态为开业,经营范围: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建筑设计等。2009年11月26日,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取得建筑设计事务所甲级资质证书,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合伙人变更情况如下:2013年1月17日,变更为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2016年8月9日,变更为汪克、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2017年2月24日,变更为汪克、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于保安。2017年9月22日,变更为北京惟邦营造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2017年10月26日,变更为汪克、张弛、孙凌云、蔡春林、牛丽江、刘桂馥。
2018年12月3日,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形成《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全体合伙人变更决定书》,该决定书主要载明:“会议应到7人,实到7人,参加会议的合伙人在人数和资格等方面符合有关规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变更组织形式:同意组织形式由合伙企业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原合伙人孙凌云、牛丽江退伙。变更名称:同意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变更名称为惟邦公司。变更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同意免去蔡春林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职务。投资人承诺普通合伙人蔡春林、刘桂馥、牛丽江、孙凌云、汪克、于保安、张弛对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组织形式转换后的公司股东蔡春林、汪克、张弛、于保安、刘桂馥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2018年12月3日,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该企业的名称变更为惟邦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50万元人民币,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状态为开业,经营范围为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建筑设计。企业地址变更为:北京市东城区藏经馆胡同11号3层A321房间。该公司2018年12月10日登记载明的股东为汪克(持股比例79.38%,认缴出资额2381.4万元)、张弛(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150万元)、于保安(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150万元)、蔡春林(持股比例5%,认缴出资150万元)、刘桂馥(持股比例4%,认缴出资120万元)、李东梅(持股比例1.62%,认缴出资48.6万元)。
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12月6日。2017年6月23日,公司名称变更为贵州省铜仁市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18年4月28日,该公司名称又变更为梵投公司。公司注册资本855,780万元,实缴资本400,000万元,企业类型为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当许可(审批)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凭许可(审批)文件经营;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无需许可(审批),市场主体自主选择经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开发等。)该公司股东为铜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认缴出资30亿元,出资比例35.0557%)、铜仁市机关事务中心(认缴出资28亿元,出资比例32.7187%)、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认缴出资15.578亿元,出资比例18.2033%)、铜仁市财政局(认缴出资12亿元,出资比例14.0223%)。
中铁公司成立于1979年8月1日。公司登记状态为开业,公司性质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本350,197.09万元,实缴资本130,00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公司股东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5.6414%)、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持股比例8.4845%)、北京诚通工银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3053%)、交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442%)、光大金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7832%)、中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7832%)、建信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527%)、农银金融资产投资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527%)、深圳市鑫麦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0.6527%)。中铁公司具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具有建筑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关于工程立项
2015年4月13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形成《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黔发改交通〔2015〕461号),该文件主要内容如下:铜仁市发展改革委:你委报来的《关于恳请对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查批复的请示》(铜发改呈〔2014〕116号)及有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为提高铜仁凤凰机场运输服务保障能力,满足区域经济社会和旅游业快速发展的需求,根据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意见的函》(民航西南局函〔2015〕34号),同意实施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二、主要建设内容:本期工程设计目标为2025年,预测旅客吞吐量100万人次,货邮吞吐量2500吨、飞机起降12,158架次。同意在现有航站楼西南侧新建一层半式航站楼,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对现有航站楼中的2039平方米进行流程改造,与新航站楼合理衔接;在现有站坪西南侧新建站坪,面积5670平方米,调整现有站坪机位,调整后的站坪机位组合为7个(1B6C)或8个(3B5C)(其中2个B类机位为复合机位)机位;新建专用设备特种车库面积200平方米;配套建设航站区内道路及停车场等公用设施。三、工程估算总投资19,931.27万元,资金来源由铜仁市自筹解决。四、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全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形式为委托招标。
2015年10月10日,中国民航工程咨询公司形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评审报告》(民航工咨字〔2015〕268号),该报告结论和建议主要为:修改完善后的设计文件基本符合国家及民航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设计资料基本达到初步设计深度要求,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基本符合《可研批复》,可以作为施工图设计的依据。本期工程主要建设内容:新建建筑面积9576平方米的航站楼,改造现航站楼建筑面积2039平方米;扩建建筑面积5056平方米的站坪,并调整机位布置;新建建筑面积200平方米的专用设备特种水库;新建建筑面积307平方米的热能中心;配套建设供电、给排水、消防、供冷、供热等设施。评审调整后工程总概算为19,801.79万元,较《可研批复》总投资减少129.48万元,减幅0.65%。该报告有附图: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平面图。该报告还附表1: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汇总表(调整后)。该汇总表载明:经过调整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国内航站楼)该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如下:一、工程费用17,060.29万元。其中包括:1.站坪工程448.05万元;2.航站楼工程12,932.43万元:2.1建筑及装饰6549.90万元(包括新航站楼6199.85万元和老航站楼350.05万元),2.2暖通空调588.82万元,2.3给排水消防572.92万元,2.4强电工程1046.77万元,2.5弱电工程2005.22万元,2.6工艺设备2168.80万元;3.供电工程296.38万元;4.供水工程127.59万元;5.雨水、污水、污物处理工程;6.暖通工程1759.17万元;7.总图工程982.93万元;8.新建特种车库61.07万元;9.车辆购置400万元。二、其他费用2164.75万元。其中包括:1.建设单位管理费169.48万元;2.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132.18万元;3.可研编制评审费47.18万元;4.勘察费166.60万元;5.设计费697.01万元;6.设计评审费49.68万元;7.招投标代理费45.93万元;8.建设监理费335.02万元;9.不停航措施费283.67万元;10.联合试运转费50万元;11.工程造价咨询费120万元(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12.消防性能化分析30万元;13.环境评估费8万元;14.航向信标台1类允许电磁环境评估费30万元。三、基本建设567.75万元。以上总计概算费用为19,801.79万元。该报告还附表2: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与可研批复估算对比表。
(三)关于工程招投标
2015年4月13日,梵投公司发布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
2015年6月3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主要载明:你方2015年5月25日所递交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招标的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16980万元,工期17个月。附随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2015年6月26日,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发出投标邀请函,邀请中铁公司对惟邦公司作为EPC总包方对总包合同范围的工程内容进行投标。
2015年7月,中铁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惟邦公司送交的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2015年8月14日,惟邦公司确定中铁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2015年8月26日,惟邦公司在启动招投标程序后,向中铁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定中铁公司为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施工承包中标人。中标关键条件:工期:2015年8月26日-2015年12月25日。关键条款约定:见《20150826中铁建设的合同关键条件确认函》。质量标准:合格,确保贵州省“黄果树杯”。请贵司按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自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完成合同组卷文件签订工作,所有关键条款按承诺。2.自本《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日内按承诺确定的原则完成编制《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和《材料预算价格明细表》,并按要求格式和数量提供纸版文件,作为合同文件之一。3.请贵司于接到本通知5日内缴纳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完成现场临时设施工程量复核确认,并于10日完成临时设施费用造价的确认。4.请贵司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按我方要求程序办理完毕入场手续。若贵方未能按以上时间点完成上述工作,则我方有权废除本中标通知,另行选择中标人,并将扣罚贵方投标保证金。2015年8月26日当天,中铁公司收到该中标通知书,并同意中标通知的要求。中铁公司出具的《20150826合同关键条款确认函(第四次沟通)》载明:1.惟邦在与我方签订合同之前完成的临时设施,根据双方另行协商议定的费用,将代建临时设施的款项支付给惟邦或者自第一次工程款支付时一次性扣回,已完成的临时设施提供给其他专业分包单位使用的,惟邦负责协调其他专业分包按其使用情况支付相应的临时设施费给我方。2.如果惟邦已经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代缴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作支付保障金,则我方同意惟邦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向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合同价款的2%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简称工资保障金),我方同意于第一次付款时扣除已代缴的合同价款的2%的工资保障金。有关规定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执行。如政府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则我方同意按规定办理。主要材料预算价:1)信息价上有的材料:按铜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六期碧江区材料预算价(称为基准信息价)组成合同的综合单价。如施工当期的信息价与基准信息价比较降幅超过3%(含)时则按施工当期信息价调减综合单价。2)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双方根据投标过程的投标报送价格协商,按双方确认合理的材料预算价(详见)《材料预算价格明细表》组成合同的综合单价,如施工当期市场材料预算价与合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比较降幅超过3%(含)时则按双方确认的施工期的材料预算价调减综合单价。3)需批价的材料价格需确保通过业主审计,我方配合提供有效的材料证明资料协助惟邦得到价格确认,如业主审计未通过,惟邦提供业主确认价格的证明文件,则我方同意以业主审计结果为准进行结算。4.我方同意钢结构工程按双方确认的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取费后总价下浮17%(在下浮百分点中已考虑了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不下浮的因素。)若业主与惟邦的结算有信息价的材料未能按照约定信息价组价计价取费,则我方同意按照惟邦和政府相关部门的审计结算金额下浮5%。5.我方同意按机场公司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合同签订后3日内,进场前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缴纳10万元的安全生产保证金。6.我方承诺严格管理施工人员,接受施工工人严禁未经许可进入空侧区的施工管理要求,一经发生,罚款20万元/人/次,如造成其他损失的全部由承包人承担。7.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各专业工程根据惟邦委托我方承担的施工总包管理责任按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0.5%(仅负责配合完成总承包资料)-2%(承担全部施工中承包管理责任)计取,承担不同管理责任则在区间内取值,具体管理责任根据每项专业工程的需要我方承担的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在专业分包进场前单独约定。专业工程由我方中标的,不再计取施工总承包管理费。8.惟邦根据业主合同要求已经为整个项目购买的保险,将根据我方的合同价款占投保项目价款比例对相应的保险费用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时进行一次性扣除,结算时按结算额比例多退少补。水电费我方进场后安装计量表据实结算并按比例摊销供电及供水单位的损耗值。9.本工程要求确保贵州省“黄果树”,如因我方承包范围内工程不达标而导致不能实现本质量目标,我方同意接受10万元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处罚,在结算价款中扣除。10.付款条件: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并签认合格的工程量的70%,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并签认合格的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8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比例80%。审计部门作出结算审计后按审计总价的95%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实现全过程政府跟踪审计。11.本合同采用以合同图纸为依据的固定综合单价的总价限定合同,即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已对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复核,未提出影响合同价格的质疑。结算中将按竣工图纸及合同工程量核算工程量:如果图纸未做增项调整,则结算总价不得超出合同总价。(若甲方安排合同约定之外工作内容且图纸未做增项调整的,需现场签证,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取。结算总价可超合同价款。)凡是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而承包人投标过程中未提出异议的按合同工程量结算,凡是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工程量而承包人投标过程中未做出书面提示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凡是工程量清单遗漏项,承包人投标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要求补充的,一律视同报价已分摊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结算中不得进行任何项目调整。合同图纸对应的任何项目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合同工程量。
(四)关于合同内容
2015年7月1日,梵投公司为甲方,惟邦公司(联合体牵头人)、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联合体成员)作为乙方,就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即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签订《EPC总包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站区改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国内航站楼工程)。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黔发改交通〔2014〕461号。5.工程内容:具体内容详见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拟新建一层半式异形钢结构航站楼10000平方米,对现航站楼中2039平方米进行必要的流程改造,在现站坪西南侧新建站坪面积5670平方米,新建特种车库面积200平方米,空调机房320平方米,配套建设航站区民航专业配套工程,道路及停车场和绿化等公用设施。6.工程建设方式: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采用总承包〔设计(含地勘)、采购、施工总承包,即EPC〕模式进行建设。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8月1日。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518天(17个月),工期总日历天数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四、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总价为:169,800,000元。详见《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承包投标文件(商务标)》,其中勘察费110万元、设计费680万元(包括联合体成员设计费435万元,联合体牵头人设计费245万元,设计费中包含方案征集费97万元),工程费16,190万元(包括:航站楼新建及旧航站楼改造工程12402.03万元、暖通工程1589万元,供电供水及雨污工程319万元、新建车库60万元、总图工程1015.50万元、站坪工程440.61万元、采购飞行牵引车363.86万元)。2.合同价格形式:暂定合同价(计价原则:工程总价原则上不能超出中标价,实际结算以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4版相关计价定额和《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试行版)为计价依据,以审计结果为准。)五、项目负责人。项目总负责人:汪克;项目执行总负责人:王玉晓;现场项目经理:康世强;设计负责人:汪克;技术总工兼施工负责人:蒋斌;安全员:刘钊。六、合同文件构成。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2)投标函及其附录;(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录;(4)通用合同条款;(5)发包人要求;(6)图纸;(7)其他合同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本合同文件中省略的“通用条款”以通行的“通用合同条款”执行,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七、承诺。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设计(含地勘)、采购、施工总承包,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17.3工程进度款。17.3.1付款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17.3.2支付分解表。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形式、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完成审核的,视为监理人同意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者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19.1条约定: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区段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应提前到相应工程竣工日。22.2发包人违约的情形。22.2.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2)发包人的原因造成停工;(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者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在业主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的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收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争议评审组评审、仲裁、诉讼)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任何在合同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的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1.1.2.9.1房建专业监理人。名称: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监理公司)。资质类别和等级:综合甲级。4.3.2允许分包的约定:须通过发包人审核同意后,分包给第三人。4.4联合体。4.4.4联合体分工。联合体牵头人: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联合体成员: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1.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为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工程合同实施,并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指示,并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负责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对本工程安全、质量负总责。2.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工程航站区总图景观设计,新老航站楼建筑、结构、室内装修设计,对本工程建筑效果负责,并负责上述设计工作范围的概算编制工作;负责组织及具体实施本工程的设计、采购、施工及设备安装工作。3.联合体成员根据联合体牵头人的建筑设计条件完成本工程新老航站楼给排水、暖通、强弱电、工艺设备、站坪工程、航站区总图、综合管网、热能中心、特种车库等设计工作(民航公司的职责实际由西南民航设计院履行)。11.5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拖延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天处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总额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11.6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奖金:提前竣工每天奖励0.5万元,奖励金额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15.3变更。15.3.1变更范围。根据本工程特点,商定的其他变更范围:工程项目实施期间和结算时,原则上不允许出现正变更,因总包单位进行技术优化或调整确需进行变更的,须按规定变更程序经报批,所发生费用必须控制在中标总价范围内,最终结算以审计意见为准。超出中标总价范围的费用由总包单位自行承担,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发包人原则上不提出变更,确需提出时按变更程序执行。发包人的审查和批准:在施工过程中如因技术原因、不可预见事项或其他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工程项目建设资金的,承包人一定要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人及中介审计机构到场核查,核查处理结果应做好记录和会签工作,并按权限报请审批。在现场确认后承包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提交增加费用的报告,报告应说明变更原因、增加费用金额、增加费用计算书,若承包人不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增加费用报告,该类变更所涉及的增加费用视为不增加。承包人在收到总监下达的正式变更令后方可实施。如承包人在未收到同意调整的书面批复前先行实施,所产生的工程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违约责任。非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原因提出变更费用按变更发生实际工程量按变更计价原则进行清单计价。15.3.2变更计价原则。(1)由于发包人原因增加的工程量即设计变更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①计价取费按《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民用机场场道工程预算定额》和《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试行版)为计价依据。②执行贵州省定额项目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贵州省最新现行文件执行。(2)材料价格:材料按施工期间当期铜仁市工程造价站造价信息计取。铜仁市工程造价站公布的造价信息中无法查到的材料,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协商组织有关部门通过市场询价签字确认材料价格。(3)本工程结算造价最终以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17.2预付款。17.2.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工程项目发包人不考虑工程施工安装款的预付,工程计量前的所有费用开支,由承包人自行处理。17.3工程进度款。17.3.2支付分解表。约定支付比例如下:本工程的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工作范围包括设计(含勘查)、采购和施工三部分。工程施工安装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施工进度,按照已完工并签认合格的工程量金额的80%按月进行支付,工程验收合格后,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待审计部门作出结算审计后按审计结算总价的95%进行支付,预留5%的质量缺陷保证金。同时,工程进度款支付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设计费款项支付,合同签订生效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全部设计图并经发改和民航部门评审通过后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承包人提交施工图全部设计图并经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审查合格后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总设计费的20%;地质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同设计费。……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按采购合约约定的支付方式,由工程总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统一提交付款计划由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支付。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工程范围和计量、估价标准:以现场审查及业主复核的计量依据和中介审计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设计费款项支付,合同签订生效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承包人提交初步设计全部设计图并经发改和民航部门评审通过一周内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承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费总额的40%,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总设计费的20%;地质勘察费用支付方式同设计费。其中承包人联合体成员的设计费由发包人直接支付到联合体成员指定的对公账号。发包人在向联合体成员支付任何一笔设计费之前,应获得联合体牵头人同意付款的书面确认文件,联合体牵头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怠于向发包人出具同意付款的确认文件。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支付按采购合约约定的支付方式,由工程总承包方根据工程进度计划统一提交付款计划由监理、发包人审定后执行支付(民航设备采购须按民航主管部门采购程序签订采购合约进行,产品须符合民航设备使用要求)。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工程范围和计量、估价标准:以现场审查及业主符合的计量依据和中介审计的审计结果进行工程进度款支付。17.3.3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的份数6份。17.3.4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发包人逾期付款的违约金:/。17.4质量保证金。17.4.1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在结算款中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总额的金额或比例:留结算款的5%作为本工程的质量保证金。19.7保修责任。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建筑保温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工艺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其中民航部分质量保修范围:按民航部门规定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工程质量保修的期限: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建筑保温工程,为五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特殊设备的保修期按照相关标准执行。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投入使用之日起算。质量缺陷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2年期满后按约定返还。26补充条款。(4)安全文明措施费应按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立安全文明措施费专储资金账户,用于该项目的安全防护及安全标示,必须专款专用。安全文明措施费经审计部门审计后未用于安全防护及安全标识的,按实际发生从合同总价中扣除。(13)承包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经监理人核实并通知承包人后直接作为工程款扣款依据,由发包人在工程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在收到扣款通知后提出异议并提供充分依据的,发包人不予扣款。(15)签订合同后,涉及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应提供必要配合,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手续由发包人负责。(17)工程设计实行总价限额设计,在设计阶段要按发包人提供的概念性设计方案结合项目中标价进行总造价控制设计,因承包人的原因超出中标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8)承包人在设计和施工管理中,应采用建筑BIM系统(三维建筑信息模型)进行项目全过程设计、管理。(22)承包人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16年前新航站楼竣工,2016年12月31日整个项目投入使用。否则视为违约,按专用合同条款11.5执行。(11.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长。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拖延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天处罚。逾期竣工违约金上限:总额不得超过合同价款的百分之十)。
《EPC总包合同》附件之《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保修费用”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2.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第五条“其他”第二款约定: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EPC总包合同》附件之《廉政建设合同》约定:一、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二、甲方的义务。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或其他方面的方便等。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三、乙方的义务。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乙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者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宴请及娱乐活动。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及高档办公用品。该合同落款签约单位为梵投公司和惟邦公司。
2015年8月26日,惟邦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铁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施工总包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一、工程概况。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黔发改交通〔2014〕461号。5.工程内容:拟新建一层半式异形钢结构航站楼10,000平方米,对现航站楼中2039平方米进行必要的流程改造,在现站坪西南侧新建站坪面积5670平方,新建特种车库面积200平方米,空调机房320平方米,配套建设航站区民航专业配套工程,道路及停车场和绿化等公用设施。6.工程承包范围:基础工程(含桩基、承台、地梁等)、钢结构工程及施工总承包管理,详细范围见招标文件及相关澄清、答疑等文件。其他专业工程如承包人中标则作为承包人工程承包范围,如未中标则作为施工总承包管理范围,纳入施工总承包管理。二、合同工期。主体工程计划开工日期:2015年8月26日。主体工程计划竣工日期:2015年12月25日。施工总承包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12月31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开工日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计算。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深化设计图纸后,发包人应在一周内回复审核意见,承包人须将审核图纸的时间计算在总工期内,并合理的穿插安排其他工作,不得借此要求发包人修改工期。深化设计图纸不得改变原设计意图,不得增加工期风险。三、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质量合格,确保贵州省“黄果树”杯。如因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不达标而导致不能实现本质量目标,承包人同意接受10万元的工程质量违约金处罚,在结算价款中扣除。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四、合同形式。本合同采用以2015年7月21日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的施工图纸为依据的符合贵州省2004定额标准的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人保证该综合单价能够通过业主及政府审计,如不能通过则以业主及政府审计结果为准。即招标过程中承包人已对合同图纸和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的准确性、完整性进行了复核,未提出影响合同价格的质疑,结算时将按竣工图纸(桩基础部分如果合同工程量与实际情况不符,增或减,则由造价人员根据发包人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现场工程部专业负责人、监理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验收资料计算工程量)及合同工程量核算工程量:如果图纸未做增项调整,则结算总价不得超出合同总价。由于建筑设计变更而引起的结构增量可调整,(若甲方安排合同约定之外工作内容且图纸未做增项调整的,需现场签证,按合同约定计价方式计取。结算总价可超合同价款。)凡是实际工程量超出合同工程量而承包人投标过程中未提出异议的按合同工程量结算。凡是实际工程量低于合同工程量而承包人投标过程中未作出书面提示的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凡是工程量清单遗漏项,承包人投标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要求补充的,一律视同报价已分摊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结算中不得进行任何项目调整。合同图纸对应的任何项目的工程量均不得超过合同工程量。五、合同价格。暂定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贰仟叁佰肆拾万元整(¥23,400,000元),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材料预算价等见合同第二册。本合同《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综合单价的材料预算价、定额套项、人材机超出定额含量及其他与计价有关的事宜,由承包人确保通过业主和政府审核、审计,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如承包人报价资料未能通过审计和无法获得业主和政府审计确认则承包人同意按业主和政府审计确认的结果执行。其中不停航措施施工费: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确实由于民航行业管理单位批准的不停航施工措施方案为依据进行核算,经相关部门批准的费用的结算,本合同中不停航措施费为暂估费用。本暂定合同价格为分包人满足本工程全过程招标文件及招标文件澄清/修正/补充所有要求的报价。报价满足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标准与要求,承诺见附件8《技术标准和要求响应承诺函》。如果发包人由于对设计图纸进行优化而造成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量减少,则发包人同意安排其他零星工程内容补充减少的工程量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完成2,340万元的合同额。承包人同意就补充工程量与其他单位共同竞标,同等条件下发包人优先选择承包人中标。1.计价原则:a计价取费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0-2013》《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贵州省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4)版、《民用机场场道工程预算定额》和《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2年试行版)为计价依据。b贵州省定额项目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合同签订时贵州省最新现行文件执行。执行民航定额版的项目,按合同签订时民航有关的最新文件调整有关费用,发包人与承包人一起向业主争取。2.材料预算价:信息价上有的材料:按铜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六期碧江区材料预算价(称为基准期信息价),组成合同的综合单价,如施工当期的信息价与基准信息价比较降幅超过3%(含)时,则按施工当期信息价调减综合单价。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按双方确认的材料预算价详见《材料预算价格明细表》组成合同的综合单价,如施工当期市场材料预算价与合同综合单价中的材料预算价比较降幅超过3%(含)时则按双方确认的施工期的材料预算价调减综合单价。信息价上没有需批价的材料价格承包人需确保通过业主审计,如业主审计未通过则承包人同意以业主审计结果为准进行结算。由于发包人与业主合同约定为限价设计,所以承包人自业主处获得审批材料价格高于本合同约定的《材料预算价格明表》中的价格时,发包人在结算时视项目总价控制情况予以确认。六、关键约定。1.发包人在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之前完成的临时设施,由发包人根据承包人及其他专业分包人合同价款占以上合同价款总额比例进行分担,在第一次付款中暂扣,结算时多退少补,承包人根据业主要求负责有关竣工资料的整理和提交。2.如果发包人已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代缴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则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作为工程总承包商向当地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按合同价款的2%代扣代缴施工单位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简称工资保障金),承包人同意一次性付款时扣除已代缴的合同价款的2%的工资保障金,有关规定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务工人员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执行。如政府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以上有关手续,则承包人同意按规定办理。3.承包人同意钢结构工程按双方确认的并能够通过业主和政府审计的综合单价清单计价方式取费后总价下浮17%(在下浮百分点中已综合考虑了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不下浮的因素);基础工程(含桩基)按双方确认并能够通过业主和政府审计的综合单价清单计价方式取费后工程总价下浮10%(在下浮百分点中已经综合考虑了安全文明措施费、规费、税金等不下浮的因素。)4.承包人同意按机场公司要求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约定,收到《中标通知书》3日内,进场按《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缴纳10万元安全生产保证金。5.承包人承诺严格管理施工人员,接受施工工人严禁未经许可进入空侧区的施工管理要求,一经发生,罚款20万元/人/次,如造成其他损失的全部由承包人承担。6.施工总承包管理费:各专业工程根据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按工程结算造价(不含设备费)0.5%(仅负责配合完成总承包资料)-2%(承担全部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计取,承担不同管理责任则在区间内取值,具体管理责任根据每项专业工程的需要承包人承担的施工总承包管理责任在专业分包进场前单独约定。后续各专业工程由承包人中标的,不再计取施工总承包管理费。本合同中关于施工总承包管理的责任和义务为按2%取费时的工作要求,如为其他取费比例时的对应施工管理责任则根据具体情况另行补充约定。7.发包人如已根据业主合同要求已经为整个项目购买的保险,将根据承包人的合同价款占投保项目价款比例对相应的保险费用,在第一次进度款支付时,进行一次性扣除,结算时按结算额比例多退少补。如发包人尚未购买保险,则由发包人根据本合同通用条款要求办理相应保险。8.水电费承包人进场后安装计量表据实结算并按比例摊销供电及供水单位的损耗值。因现场施工用的水、电立户是沿用铜仁凤凰机场名称,为确保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拖欠水电费,约定承包人必须在进场前向发包人预交5万元的电费押金,向机场预交1万元水费押金,如当月未按时交纳,用预交款抵扣,同时承包人应及时补足预交金额。工程完工,无拖欠水电费则无息返还。9.深化设计第二名、第三名的深化设计费用共计3万元将按《投标邀请函》约定由第一次付款中一次性扣除。九、承诺。1.发包人承诺获得业主相应款项后及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支付方式支付合同价款。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承包人承诺充分理解并执行发包人关于RD+EPC的工作模式,承诺提供全生产线(至交付)的施工总承包服务,承诺一起解决土建、工艺装修板块之间的冲突问题,承诺充分尊重发包人的设计创意,并承诺发挥自身的技术特长帮助发包人实现设计意图,承诺在整个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筑师的创意实现给予积极的全程支持,对各专业分包的管理提供全程协调支持,详见附件3《服务承诺书》,凡是经建筑师确认的承包人未能履行承诺的行为,发包人可以根据造成对工期、质量、建筑效果不利影响对承包人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4.承包人承诺自施工范围竣工资料通过业主及政府审计,同意接受因资料不能通过审计导致的结算价格调整。承包人对其他专业分包资料提出施工总承包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主要约定:……17.1.4单价子目的计量。(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经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进行复核并按发包人要求提交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参加复核,发包人复核或者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6)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3.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进度款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份数,向发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截止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根据17.4.1项目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和业主审核批准后发包人向承包出具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收到业主同期工程款后的28天内,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3)发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发包人已经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内,向发包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并及时报送业主和监理人审核,必要时发包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配合承包人与业主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在业主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的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收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争议评审组评审、仲裁、诉讼)的约定办理。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任何在合同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发包人的索赔。23.4.1发生索赔事件后,发包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发包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的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该合同第三部份专用合同条款主要约定:1.1.1.5缺陷责任期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4个月。4.承包人。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E.竣工资料按相关规定的汇总、整理、上报。4.1.10(1)接受经发包人和发包人转达来自业主或监理人的有关通知要求和指示,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直接与监理人及业主联系沟通。(2)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施工图纸的二次深化设计,且深化设计图必须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用于施工。4.2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金额为合同价款的10%,合同签订后7日内提交。履约担保是本合同的附件。4.6承包人人员的管理。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以下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的,发包人有权按100万元/次标准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罚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后续付款中一次性扣除该等违约金。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更换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理、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及其他持证上岗人员),发包人有权按20万元/次标准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金罚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后续付款中一次性扣除该等违约金。为保证工程质量,项目经理需常驻现场,发包人检查考核,项目经理施工现场每月现场出勤不得少于25天,每少于一天扣减合同价款5,000元/天,并且从当月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罚款不再返还。……凡是未经发包人同意或知悉擅自离开现场的,每人次罚款20万元,造成一切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5.材料和工程设备。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1除专用合同条款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但是,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包括从暂列金额开支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中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按专用合同条款第15.8.1项的约定执行。承包人负责提供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清单见合同附件“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一览表。5.1.2承包人将由其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招标文件所列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技术规格及采购办法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承包人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协议后,将协议副本报发包人备案。所有进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必须向监理人申报有关质量、安全、检验的资料,并按照规范要求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1.4其他约定。(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并提供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保证书、产地质量证明、产品出场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产品说明书、产品样本、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所有的材料设备进场前,先向发包人提供材料样品和样本,并提前通知发包人确定。(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必须是全新的,并依据国家标准检验过的合格品。(3)承包人采购的所有材料设备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共同确认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检验不合格的材料设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4)承包人采购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设备,一经发现必须返工,并且向发包人承担该材料设备预算价5倍的违约金。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发包人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见合同附件。5.2.3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费用由发包人负担。11.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期竣工的,在合同约定确定的竣工日期(包括合同延长的工期后)7天内,发包人应当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4.1项的约定书面通知承包人,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按本款约定的标准和方法结算的逾期竣工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不应超过本款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自开工之日起,工程竣工日期每延期一天,罚款10万元。逾期竣工违约金最高限额:300万元。15.变更。15.1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应当进行变更的其他情形:(1)由于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产生的施工图纸、招标文件未含的项目;(2)主要材料发生设计变更或额外工作。15.3变更程序。15.3.2变更估价。(1)承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的期限: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7日内。(3)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的期限: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7天内。(4)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变更报价书的,发包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以及如果发包人决定调整合同价款时,相应调整具体金额。15.4变更的估价原则。(1)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增加工程量及设计变更按以下原则进行计价:a内容同上。b内容同上。c其他约定同《合同协议书》第五条、第六条关于计价取费的约定。(2)本工程变更费用价格最终以通过政府审计部门审核的结果,按合同约定执行。17.计量与支付。17.1.2工程计量计算规则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已经发包人、监理人确认完成并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作为月度付款计算依据。17.1.3计量周期。(2)本合同执行以2015年7月20日北京市建筑设计院的施工图纸为依据的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人保证该综合单价能够通过业主及政府审计,如不能通过则以业主及政府审计结果为准。17.3工程进度付款。17.3.1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量周期内完成并签认合格的工程量的70%,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并签认合格的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8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比例80%。业主审计部门作出结算审计后,按承包人应当的结算审计总价95%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实行全过程政府跟踪审计。17.4质量保证金。17.4.2质量保证金比例:审计结算总价的5%,结算款中一次性扣除。17.4.3质量保证金退还:在缺陷责任期满双方核实完成后30日内扣除保修期间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维修费且发包人获得业主的质量保证金退还款后无息返还。17.5竣工结算。17.5.1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份数:提交6份竣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且承包人按照规定要求将竣工资料移交承包人后14天内。竣工付款申请单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已经支付的工程价款、应扣除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等。承包人未按本项约定的期限和内容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或者未按通用条款第17.5.1(2)目约定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经发包人催促后14天内仍未提交或者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据已有资料提交业主进行审查,据以审查确定的承包人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视同经承包人认可的工程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和竣工付款金额。在承包人提交结算报告及资料合格且齐全的情况下,发包人提交业主审核,并按业主合同督促业主出具审核意见。若因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不全、不及时等原因阻挠或延误竣工验收,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并按每延误一天按人民币拾万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7.5.2竣工结算资料:承包人提交结算资料四份,结算书四份,结算书封面由发包人提供,封面必须有资格的造价人员签字并盖资格章,结算使用广联达软件。17.6最终结清。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提交6份最终结清申请单。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满后28天内。17.6.2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最终审定结果,以审计单位(若有政府指派的,以政府指派的审计单位)审定为准。18.竣工验收。18.2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承包人负责整理和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或)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施工资料的要求,具体内容包括:按规定。竣工验收资料的份数: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承包人需按照铜仁市的有关规定为发包人编制4套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电子版竣工图一套,每套竣工资料必须保证符合铜仁市现行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其余部门竣工资料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移交,承包人迟延履行竣工资料移交义务的,每迟延一日,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万元。竣工验收资料的费用支付方式:承包人承担。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25.补充条款。(12)承包人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违约金、罚款、扣款等费用,由发包人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13)签订合同后,涉及建设过程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的手续由承包人办理,发包人应提供必要配合,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工程质量保修书》第四条“保修费用”约定: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1.本工程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结算价款的5%。2.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第五条“其他”第二款约定:发包人在缺陷责任期满后30天内,将剩余保修金一次性返还承包人。
2016年5月20日,惟邦公司项目负责人与中铁公司签订了《备忘录》,内容如下:工程总包方(惟邦)与施工总承包方(中铁建)就铜仁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相关事项达成阶段性一致意见备忘如下:1.双方形成联合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工程总承包方(惟邦)负责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的总协调配合,施工总承包方负责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管理。2.屋面幕墙工程:按业主审计部门最终确认的总结算金额的6%作为工程总承包工作费用,由惟邦收取;剩余部分为施工总承包费,由中铁建收取;3.暖通工程:按业主审计部门最终确认的总结算金额的6%作为工程总承包工作费用,由惟邦收取;剩余部分为施工总承包费用,由中铁建收取;4.给排水及消防工程、强电工程:按业主审计部门最终确认的总结算金额的7%作为工程总承包工作费用,由惟邦收取;剩余部分为施工总承包费用,由中铁建收取;5.原合同内容修改:a基础工程:按业主审计部门最终确认的总结算金额的7%作为工程总承包工作费用,由惟邦收取;剩余部分为施工总承包费用,由中铁建收取;b钢结构等主体工程:按业主审计部门最终确认的总结算金额的10%作为工程总承包工作费用,由惟邦收取;剩余部分为施工总承包费用,由中铁建收取;c主体结构单项变更在20万元以下的不参与下浮。6.双方下一步重新和业主签订联合体合同,待新合同生效后,双方原签订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不再具备法律效力,同时双方完善合同失效的手续。7.钢结构的赶工费不参与下浮。8.本备忘录只针对国内航站楼,其他未尽事宜双方进一步协商。
(五)关于合同履行
2014年1月起,惟邦公司为铜仁凤凰机场提供概念设计方案。2015年6月确定惟邦公司中标EPC工程总承包后,惟邦公司于2015年6月20日提交初步设计正式版以及结构初设报审。
2015年8月,惟邦公司向业主方和中铁公司发送国内航站楼(未变更前)施工图纸。
2015年10月8日,国内航站楼实际开工。
2015年10月9日上午,铜仁市政府召开会议,梵投公司张太吉,惟邦公司汪克等人参加。会后形成《关于研究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相关事宜的会议纪要》,主要载明,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把好标准关,严控工程建设和设备标准,确保达到设计要求,涉及变更设计内容的必须按程序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和梵投公司批准后实施,涉及设施、设备采购的要草拟采购方案按程序报批后再实施;二是要把好投资关,严格控制好项目资金,确保不超批复的投资额;三是要把好质量关,项目责任主体要认真履职,严控各环节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工程达到验收要求;四要把好管理关,加强对施工、监理、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的关联,确保参建单位人员到位、设备到位、资金到位、监管到位、施工组织到位。惟邦公司必须认真履行总包单位职责,严把项目设计、采购、施工及投资控制关,项目工程总费用不得超过中标总价。
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单位三维监理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的编号为007、008、012、014、015、016、017、018、019、021监理通知单和惟邦公司作出的编号为03、04、007、009、012、014监理通知回复单载明:1.惟邦公司作为国内航站楼EPC总包方,存在管理严重失职,出现施工方在收方过程中使用的钢尺每一米实际尺寸为80公分的情况;2.惟邦公司未按照投标文件提供的名单派遣施工专业人员,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相关施工人员且未提供相应资质进行报审;3.惟邦公司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设计图纸且未按程序要求进行工序报审验收及材料报验取样情况下擅自施工作业;4.惟邦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严格履行管理工作,导致专业分包单位施工偏离设计图;5.惟邦公司未能按照时间节点,组织装修队伍进场施工,致使工期延误;6.惟邦公司未经业主单位同意,擅自派遣无相关资质的舒平波作为现场负责人,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2015年12月16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形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建设存在问题的请示》(铜航建指呈〔2015〕15号)。该文件载明:一、存在问题。(一)不认真履行合同,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主要体现:一是工程总包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分解工程进行分包,特别是将主体工程分包成两个标段(钢结构工程和屋面、玻璃幕墙工程)缺乏科学合理性,在任务重、时间紧的现实条件下,不利于施工现场资源整合利用,必然导致现场管理无序,安全和工期无法保证,不利于工程施工有效衔接和责任分解,影响质量及后期运行维护;二是据反映,工程分包存在低价发包的问题,将会影响施工单位积极性,存在工程质量安全隐患;三是设备采购工作滞后,存在弄虚作假问题;四是存在项目分包合同报审弄虚作假问题,惟邦公司向监理、跟踪审计单位提供的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施工总包合同》核心内容隐瞒,将会影响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对进度及设备、材料款项的准确认定。(二)EPC项目组织管理不到位。一是未按投标文件和总包合同约定派驻相应项目管理人员,存在擅自随意更换人员,职责不明确,内部机构不健全,专业技术人才配备不足等问题。惟邦公司自称有多年积累的EPC项目管理经验和团队,从目前项目管理人员的组成来看,整个项目管理团队属于临时拼凑,至今队伍都还不稳定。二是作为工程总包方,统筹管理能力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与联合体西南民航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化工部遵义地质勘查院协调不力,导致设计滞后,严重影响项目整体进度推进,至今施工图还没有具备审查条件,导致目前工程开工手续无法依规办理,将影响建筑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同时,无法开展项目前置审计,不能掌握工程总造价情况,无法预测工程费增减变化,致使无法有效控制工程总造价,不能按合同核定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总价控制要求。三是工程总包单位至今还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相关专项施工方案,导致指挥部工作无法调度,施工进度、工期计划节点无法控制,致使工程监理、跟踪审计单位工作被动。
2015年11月6日,铜仁市工程设计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2015〕931号),该合格书中载明,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的地勘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5年11月6日经审查合格。
2015年12月14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工程建设指挥部向惟邦公司发函,主要内容如下:根据合同和贵单位2015年10月8日向指挥部报送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工期进度计划》时间节点,于2015年10月30日完成全部施工图,为不影响工程相关施工手续的办理和业主单位的工程管理,请贵单位于2015年12月18日前将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全套施工图和施工图预算报至指挥部业主办处。
2016年1月4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2015〕931号),该合格书载明,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的建筑、结构、水施、电施、暖通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于2016年1月4日经审查合格。
2016年5月27日,三维监理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监理通知单》主要载明:1.因本工程实行EPC工程总承包,在备案时应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和设计单位签订的联合体协议,同时应将本工程的结构设计单位(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一并列入联合体成员。2.要求相关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地勘单位的企业资质和相关项目负责人的资质证书提交质监站审查备案。3.尽快收集和整理基础验收资料报质监站审查,以便组织基础验收。
2016年5月30日下午,案涉航站楼工程项目指挥部召开会议,形成《指挥长办公会议纪要》,主要载明:(一)关于工期事宜。鉴于前阶段整个工程总包单位推进不力,总包控制协调不力,存在分项工程超概,设计和施工相互推诿、扯皮,导致目前工程施工时间紧迫。下步工期必须按照监理单位提出的总控工期进行细化倒排,即:1.国际航站楼基础工程6月5日完成;2.钢结构6月2日开始施工,7月15日完成;3.国内航站楼屋面工程在6月10日闭水;4.7月1日开始国际楼屋面施工,8月底国际国内屋面及幕墙工程全面完工;5.国内楼6月5日地坪垫层浇筑完成;6.国内楼装修工程在6月15日前进场施工,7月底大面积完工,在6月10日前必须提供装修施工图及其预算。总包单位要配合施工单位要制作计划横道图,业主办、监理单位每天派专人对照督促,对落实不到位的,记录在案。研究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总包备案相关事宜。按照铜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5月27日到施工现场检查时惟邦公司不能满足备案要求,为使工程建设合法化,快速推动工程建设,由惟邦公司负责在本周内与北京市建筑设计院、中铁公司落实联合体协议签订,按现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分工职责,按照各联合体资质范围开展工作,确保施工手续在6月15日内完成。
2016年6月20日三维监理公司形成《关于快速推进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进度相关事宜的专题报告》,主要载明:通过各参建单位反映情况和现场工作表现,造成工程缓慢的原因其主要原因是设计严重滞后,工程总包单位不能胜任工程总包牵头职责,人员配备远远达不到工程总包管理工作需要,导致整个工程只能按照边设计、边施工、边确认方式缓慢推进。同时EPC总包单位无能力组织和协调本项目设计、采购和施工过程中的相关工作。……对此,我公司向指挥部提出以下请求建议:一、为确保工期,工程精装修施工图及预算必须责成惟邦公司在6月22日前提供,施工队伍必须在6月24日进场;二、根据市政府市长陈晏2015年12月18日在机场二楼会议室主持召开的航站区改扩建工程推进会议精神和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签订的联合体协议书,为使各专业队伍能有序协调和快速推进,建议精装修工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铁公司组织施工。……五、鉴于工程总包单位管理人员配备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兑现,现场配备人员工作能力无法满足工程需要,建议指挥部责令惟邦公司按照投标文件承诺配齐现场管理人员,同时更换现场技术总工兼施工负责人,更换人员报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认可。同时,为便于后续工作的统筹管理,建议指挥部和建设单位收回惟邦公司工程总包牵头人权利,由指挥部或建设单位统一指挥。
2016年7月13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形成铜航建指议〔2016〕5号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载明惟邦公司舒平波、项目部经理康世强、黄碧荣参加,会议纪要主要内容如下:一、按照指挥部与EPC总承包单位惟邦公司共同确定的工期要求,铜仁凤凰机场站区改扩建工程室内装修工程施工队伍必须在2016年6月15日进场施工,但至今一直没有进场。指挥部与EPC总承包单位惟邦公司进行多次协商研究,惟邦公司进一步同参与竞标单位进行了洽谈,竞标单位自愿放弃。为确保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工期目标,按照2015年12月18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精神,会议一致同意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国内楼室内装修工程施工由施工总包单位中铁公司承担,并于7月12日正式进场施工。二、鉴于EPC总承包单位惟邦公司提交的装修设计施工图预算造价较高,达到2602.24万元,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超概,为工程总包单位节省成本,要求中铁公司在EPC总承包单位惟邦公司提供的装修施工图进行优化,总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
2016年8月10日,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向惟邦公司发出通知,认为惟邦公司总包的航站楼建筑及装饰部分造价将会超出概算3000万元左右,其余后续分项工程及民航专业工程实际造价几乎没有太大压缩空间。鉴于此,要求惟邦公司项目负责人、首席设计师汪克和相关负责人于2016年8月11日到指挥部协商解决措施,逾期后果自负。
2016年9月18日,中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磊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室内装饰专业预算书及相关资料的函》,主要载明,迄今为止,惟邦公司没有向中磊公司提供基于总投资控制在2000万元以内的装修预算书,没有提供任何优化设计资料,导致中磊公司无法对装修工程开展前置审计。如果优化设计内容与2016年7月出图的装修施工图内容不一致,希望惟邦公司提供手续完善的设计变更。
2016年11月8日上午,铜仁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梵投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太吉,惟邦公司负责人汪克、康世强、中铁公司白继棍、常付杰等参加会议。会后形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建设有关工作的专题会议纪要》(铜府专议〔2016〕78号),该纪要主要载明:大战50天,确保2016年12月底前国内航站楼全面建成投入使用,国际航站楼、道路交通及配套建筑工程完成外部主体工程,整个航站区改扩建工程2017年4月底全部完工。现将会议议定事项纪要如下:一、关于国内航站楼建设工程。一是关于总承包合同。惟邦公司要尽快与中铁公司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双方之前签订的备忘录议定原则,于2016年11月15日前签订总承包合同。二是关于设计问题。……必须在11月14日前按照施工图设计深度和施工图预算编制要求提交工程全套施工图和预算,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进行设计审查。……二、关于国际航站楼建设工程。一是由铜仁凤凰机场航站楼建设指挥部牵头负责,对国际航站楼涉及地方建设的部分,尽快组织完善招投标程序;涉及民航专业部分,严格按照民航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因航站楼贵宾区调整设置在国际航站楼内,国内楼使用后无法使用贵宾室,需将VIP候机厅作为临时贵宾厅使用。由惟邦公司牵头,积极对接中国民航机场建设集团公司西南分公司,于11月14日前拿出临时过渡设计方案按程序送审。三、关于老航站楼问题。根据总体造价比对和设计建设的统一性,需对老航站楼进行拆除重建,由惟邦公司负责,于11月底前提出建筑设计方案和投资估算,按程序送审。其中工程总投资要按照已批准的老航站楼投资估算进行控制。
2017年3月16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2016〕1029-1、-2号),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室内精装修)。建筑、结构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2017年3月16日,市设计质量监督站出具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审查编号:黔建铜设质监〔2016〕1029-1、-2号),该合格书载明,工程名称:铜仁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建筑、结构)(修改图)。建筑、结构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
2017年3月27日,铜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形成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载明:工程名称: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工程地址:铜仁市碧江区××镇。结构类型:钢结构。建筑层数:地下0层,地上一层。建筑面积:12039㎡。工程造价:16980万元。开工日期:2015年10月8日。竣工验收日期:2017年3月20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52000201510176号。施工许可证号:××-SX-002。施工图审查号:黔建铜设质监〔2016〕1029号。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号:〔2017〕质监注字第005号。建设单位:梵投公司。勘察单位:化工部遵义地质工程勘察院。设计单位:惟邦公司。施工单位:中铁公司。监理单位:三维监理公司。2017年3月8日,国内航站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五方盖章确认国内航站楼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该备案表结论为:该工程验收备案文件,已经于2017年3月27日收讫,文件齐全。同意备案。
2017年4月1日,案涉国内航站楼投入运营。
(六)关于工程款支付、结算与审计
1.关于惟邦公司的预算
2016年11月14日,惟邦公司编制完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航站楼基础、钢结构、幕墙、室内装饰)《工程预算书》,预算值为10,571.223万元。
2016年11月16日,惟邦公司编制完成关于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国内航站楼(含700平米)、暖通、强电、消防及给排水、设备及家具等《工程预算书》,预算值为4,852.8325万元。
2.关于款项支付情况
惟邦公司认可,其如约完成并交付包括有杆牵引车、无杆牵引车、牵引杆、行李系统采购、电梯、扶梯、登机桥、安检设备以及室内服务设施以及门把手等设备及系统的采购和安装,以上设备采购合同值合计1,930.6917万元,梵投公司实际支付设备采购款1,603.0107万元,尚欠付327.681万元。
梵投公司向中铁公司借支国内航站楼工程进度款5,805.84万元(含梵投公司委托支付第四期工程进度款1,198.98万元),中铁公司主张,国内航站楼工程中,惟邦公司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款12,692,410.68元。综上,以上款项总计70,750,810.68元。

(未完,下接本判决(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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