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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公司与惟邦公司、梵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3.关于中铁公司作为施工总包方的结算情况
2016年12月18日,中铁公司向惟邦公司发出《关于支付基础工程和结构工程款的函》,主要内容如下:国内航站楼前三次进度计价总额2,281万元,计价范围为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贵司按合同计量原则给我司计价后再按70%支付进度款给我司,支付金额1,176万元。现国内航站楼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已经完工,且验收合格,……请将剩余的10%的进度款,即4,866,268元,支付给我司。
2018年2月10日,中铁公司编制完成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国内航站楼工程竣工结算报告。该结算书主要内容为:结构工程4,152.89万元,屋面幕墙工程4,694.549万元,室内装饰工程2,381.1852万元,给排水工程92.504万元,强电工程1,490.8701万元,消防工程1,076.3284万元,暖通工程573.3444万元,摆渡车采购122万元,移动式高压细水雾消防设备采购53.6万元,贵宾室家具采购13.041万元,变更索赔164.1315万元。
4.关于惟邦公司形成工程结算情况
2018年12月20日,惟邦公司编制完成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国内航站楼工程竣工结算表。该结算表主要内容为:钢结构工程3,400.8171万元,基础(含桩及水磨钻)专业903.4734万元。屋面幕墙工程4,694.549万元,室内装饰工程2,381.1852万元,给排水工程92.504万元,强电工程1,490.8701万元,消防工程1,076.3284万元,暖通工程603.2659万元。
5.关于审计情况
2020年5月22日,经一审法院要求,惟邦公司、梵投公司、中铁公司提交了相关案涉工程(国内楼)结算资料,并经三方共同确认后交给梵投公司委托的社会审计机构中磊公司进行审计。中磊公司的审计人员与惟邦公司、梵投公司、中铁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经过近一个月的工作,中磊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形成了《关于铜仁机场国内航站楼产值结算的汇报函》及其附件《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完成产值初步审核征求意见稿》等。
2020年6月23日,梵投公司向一审法院递交《关于要求惟邦设计提交按照技术规范统一编制的审计资料的情况汇报》,该汇报主要载明:通过2020年5月18日、2020年6月22日两次开庭,亟须解决的问题是:铜仁凤凰机场改扩建工程中,国内航站楼的工程造价和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数据。按照法院要求,我公司已经将前期中铁公司和惟邦公司在庭审中提交的审计资料全部移交给了我公司委托的项目跟踪审计单位——中磊公司,该公司在2020年6月22日的庭询中提交了初步审计数据,贵院要求中磊公司需在同年6月24日前完成审计工作,并要求政府审计部门在同年6月29日前对审计结果进行回复。鉴于时间十分紧迫,我公司诉讼参加人在休庭后及时向公司领导进行汇报,同时向贵州省铜仁市审计局(以下简称铜仁市审计局)汇报法院的相关要求。现中磊公司要求提交按照技术规范统一编制的审计资料,我公司作为项目发包单位,已经将案涉国内航站楼工程以EPC(设计+施工+采购)模式发包给了惟邦公司,惟邦公司依法以及根据合同约定均应当向我公司提交按照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整的项目资料,审计单位在审计工作中也需要上述资料。但截至目前,惟邦公司仅以庭审的诉讼证据材料和提交零星的批复材料等分散资料向我公司进行提交,这不但不能满足我公司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项目资料的要求,也无法满足中磊公司的审计要求,双方为此多次协调沟通仍无法达成一致性意见。为争取在法院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审计工作,特将以上情况汇报至法庭,请法院依法责令惟邦公司根据贵院2020年5月21日向惟邦公司发出的2018黔民初109号之三《通知书》要求,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对项目工程资料按照技术规范进行汇编后及时移交我公司,否则,惟邦公司依法应当承担逾期审计和法律后果和相关法律责任。附件:中磊公司《关于铜仁机场国内航站楼产值结算的汇报函》。
2020年6月22日中磊公司形成《关于铜仁机场国内航站楼产值结算的汇报函》,该函主要载明:致梵投公司,我司于2020年5月22日收到业主办和业主办转呈贵州高院通知,要求我司在2020年6月21日出具初步结论。经我司组织人员力量已满足时间节点要求根据2020年6月22日开庭后,现我司将结算情况汇报如下:1.贵州高院要求2020年6月29日开庭,要求我司2020年6月24日提交审计结论文件;2.我司至今没有收到一套完整的结算资料,目前只收到承包单位提供了一本由中铁公司上报的1.46亿元结算书、竣工图、零星的认价材料单;3.根据现在总承包单位提供的1.46亿元结算书,我司已按所提交的结算书已审核出产值金额1.2572亿,根据总承包合同范围缩小的情况下合同金额1.0507亿元(产值汇总表载明的准确数据为10507.22万元);4.从上报的结算资料来看,EPC总承包单位没有以自己的名义编制完整的结算书上报;5.本次审核出来的金额只为产值额,合同内的违约扣款金额均没有扣除;6.初步审核产值汇总表详附表和征求意见稿。
2020年6月20日,中磊公司完成《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完成产值初步审核征求意见稿》。该稿载明:梵投公司,我公司受你公司委托,对你公司实施的《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完成产值进行了审核。你单位应对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我公司的责任是在你单位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我公司的审核依据是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基本建设工程预算、结算审核暂行办法》及中价协《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该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审核完成,审核主要结果如下:《铜仁凤凰机场航站区改扩建工程》送审完成产值金额为146,787,255元,经初步审核,工程费125,716,642.56元(大写:壹亿贰仟伍佰柒拾壹万陆仟陆佰肆拾贰元伍角陆分整),审减金额为21,070,612.44元;经审核勘察费为110万元,审减金额0元;经审核设计费680万元,审减金额为0元;初步审核金额13,361.66万元(此金额不包括合同中的违约扣除金额,该部分金额由发承包方协商)。按EPC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17条约定,工程设计实行总价限额设计,在设计阶段要按发包人提供的概念性设计方案结合项目中标价进行总造价控制设计,因承包人原因超过中标价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根据黔发地区(2015)1723号文设计概算批复文件和中标文件相结合,中标金额16,980万元,结合惟邦公司所实施的项目:工程费用10,477.22万元(该金额已经扣除空侧散水及排水沟、LOGO),勘察费用110万元,设计费680万元,合计金额11,627.22万元。三、其他情况说明。1.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4.6条约定,承包人是否存在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是否押证施工,本次上报的完成产值资料中无相关资料,暂无法进行审核;2.根据合同专用条款第26条第22项约定,承包人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主体工程,2016年9月30日前新航站楼竣工,2016年12月31日整个项目投入使用。否则视为违约,按专用条款11.5条执行,该项目在本次上报的完成产值资料中无竣工验收资料,暂无法进行审核。
2020年6月22日,一审法院向铜仁市审计局发函主要内容如下:铜仁市审计局,因惟邦公司与梵投公司于2015年7月1日签订的《铜仁市梵净山投资有限公司合同书》中约定,该合同项下工程合同价款的确定以审计部门审核结果为准。故一审法院已经向梵投公司发出(2018)黔民初109号之二通知书,限梵投公司于2020年6月21日前,完成审计并将审计结果提交一审法院。逾期完成审计的,梵投公司将要依法将承担逾期审计的法律后果。现梵投公司经委托中磊公司初步完成了铜仁凤凰机场改扩建工程国内航站楼部分的审计工作,并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初步的书面意见。一审法院定于2020年6月29日再次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需要知悉你局对中磊公司完成的审计结论的审核意见。一审法院已经要求梵投公司向你局提交的中磊公司完成的书面审计意见。请你局针对该书面审计意见进行审核,并于2020年6月29日前向一审法院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如无法审核,也请于2020年6月29日前向一审法院书面函复。
2020年6月28日,铜仁市审计局向一审法院回复关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函》回函说明,截至2020年6月28日,该局未对铜仁凤凰机场该扩建工程国内航站楼项目进行审计。
关于建筑师负责制和工程总承包的相关规定。
百度百科载明:建筑师负责制是以担任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或设计总负责人的注册建筑师(以下称为建筑师)为主导的设计咨询团队,依托所在设计企业为实施主体,依据合同约定,对民用建筑工程全过程或部分阶段提供全寿命周期设计咨询管理服务,最终将符合建设单位要求的建筑产品和服务交给建设单位的一种工作模式。建筑师作为建设单位委托的授权代理,向建设单位负责并及时汇报工作,负责统合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造价咨询、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各个专业、专项设计、咨询及管理服务,与建设单位共同发布指令、认可工程、签证付款,保证建筑品质和建设单位的利益。建筑师及团队责任由建筑师所在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并有权向签字盖章的建筑师及其团队成员、咨询机构进行追偿。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规定:“在民用建筑工程中推进建筑师负责制,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赋予建筑师代表建设单位签发指令和认可工程的权利,明确建筑师应承担的责任。”
199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出台《关于推进大型工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指导意见》载明:“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创建成为具有设计、采购、建设(简称EPC)总承包能力的国际型工程公司,提高我国工程建设队伍的实力和水平,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工程承包市场,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五、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有关政策。(一)对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设计单位,赋予综合类工程设计资质,鼓励拓宽业务领域。(二)各主管部门要选择一些建设项目,由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设计单位,按EPC总承包的模式实施建设。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及相关业务应首先在国际型工程公司范围内进行选择。(三)各地要对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设计单位在当地承担业务给予优先市场准入。……大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一场深刻变革,具有深远的意义。各部门、各地方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深入调查研究,制定有关政策,加强与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要重点抓好一批大型设计单位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试点,树立典型,总结经验,及时组织交流和推广。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配合,扎扎实实地完成创建国际型工程公司的战略任务。
2003年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建市〔2003〕30号)明确:“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设计-施工总承包(D-B)、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
2016年5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建市〔2016〕93号)明确:“(七)工程总承包企业的基本条件。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者施工资质,相应的财务、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在其资质证书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自行实施设计和施工,也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同意,直接将工程项目的设计或者施工业务择优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仅具有设计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仅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接工程总承包项目时,应当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设计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十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和质量保修。工程总承包企业自行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施工的,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将工程总承包项目中的施工业务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施工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当组织分包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工程竣工验收,签署工程质量保修书。”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规定:“三、完善工程建设组织模式。(三)加快推行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政府投资工程应完善建设管理模式,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加快完善工程总承包相关的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制度规定。按照总承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控制、成本管理等方面的责任。除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且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外,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直接发包总承包合同中涵盖的其他专业业务。(四)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投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等企业采取联合经营、并购重组等方式发展全过程工程咨询,培育一批具有国际水平的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范本。政府投资工程应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鼓励非政府投资工程委托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在民用建筑项目中,充分发挥建筑师的主导作用,鼓励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惟邦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本案诉讼主体;2.惟邦公司是否逾期支付中铁公司主张的工程进度款以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3.中铁公司请求惟邦公司支付国内航站楼剩余工程款70,453,402.32元及利息2,016,055.03元是否应予支持;4.惟邦公司反诉请求中铁公司支付垫付费用1,419,433元是否应予支持;5.惟邦公司反诉请求中铁公司支付或扣减总承包管理报酬14,378,303.61元是否应予支持;6.惟邦公司反诉请求中铁公司支付违约金7,430,000元是否应予支持;7.梵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对上述焦点问题逐项分析如下:
(一)关于惟邦公司是否可以成为本案诉讼主体的问题
惟邦公司主张,惟邦公司可以成为本案诉讼主体。因为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已经不复存在,原合伙人也签署了承诺函,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梵投公司主张,惟邦公司不可以成为本案诉讼主体。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以及梵投公司之间有巨大债务尚未了结,就直接进行了工商变更登记,原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变更为有限责任,这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中铁公司主张,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企业不能直接变更为有限公司。但是,惟邦公司当庭出示变更前合伙人愿意承担合伙期间债务连带责任的承诺。因此,请求法庭在保障中铁公司合法权益基础上酌情裁决。
一审法院认为,惟邦公司可以成为本案诉讼主体。理由如下:首先,工商登记管理部门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经准许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登记变更为惟邦公司,并已经办理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在该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未被撤销前,该变更登记合法有效。因此,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作为民事主体的名称已经不复存在,其权利义务理应由其变更名称后的民事主体惟邦公司承继。其次,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原普通合伙人蔡春林、刘桂馥、牛丽江、孙凌云、汪克、于保安、张弛承诺对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该承诺作为变更登记的前提文件内容,已经在工商登记机构保存。因此,虽然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登记名称变更为惟邦公司,但是该名称变更登记并不免除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原普通合伙人蔡春林、刘桂馥、牛丽江、孙凌云、汪克、于保安、张弛承诺对其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权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本案诉讼主体确定为惟邦公司并不损害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认定环惟邦环球建筑设计(北京)事务所(普通合伙)的名称已经变更为惟邦公司,该公司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
(二)关于惟邦公司是否逾期支付中铁公司主张的工程进度款以及是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问题
中铁公司主张,第2次计价进度款应付款计算基数2,014,162.68元、第3次计价应付款计算基数3,720,204.08元、第4次计价应付款计算基数5,136,540.66元、第5次计价应付款计算基数7,254,144.13元、第6次计价应付款计算基数6,568,833.83元。进度款的利息起算日期为第1次计价应付款日期2016年1月22日、第2次计价应付款日期2016年4月22日、第3次计价应付款日期2016年5月25日、第4次计价应付款日期2016年8月1日、第5次计价应付款日期2016年9月26日、第6次计价应付款日期2016年11月2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付款日期为2017年3月21日。第2次计价应付款实际支付日期为2016年8月11日、第3次计价应付款实际支付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第4次计价应付款实际支付日期为2016年8月25日、第5次计价应付款实际支付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第6次计价应付款实际支付日期为2016年12月1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应付款日期利息计算至2018年4月28日。利率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年利率4.75%计算。
惟邦公司主张,1.中铁公司实际收到工程进度款24,682,211.68元,已经超过《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应向中铁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进度款。2.除基础和钢结构工程外,惟邦公司与中铁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未达成其他分项工程的进度款支付时间的合意,未进行最终工程款结算,且中铁公司从未向惟邦公司申请支付工程款。中铁公司请求惟邦公司按照《施工总包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全部工程款及利息没有任何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3.中铁公司自梵投公司处额外收到工程款人民币58,058,400元,中铁公司再行起诉惟邦公司支付相应期次工程进度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梵投公司未对此争议问题发表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惟邦公司不存在逾期支付中铁公司主张的工程进度款以及也不应支付其主张的逾期利息。具体详述如下:
关于惟邦公司有无欠付的事实。本案中,工程进度款实际支付情况如下:(1)2016年1月27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第一期进度款8,463,340.45元,中铁公司认可惟邦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向其支付第一期工程进度款7,092,457元。中铁公司认可惟邦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其补充支付工程进度款49万元。(2)2016年4月28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第二期进度款7,840,277.1元,中铁公司认可惟邦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其支付第二期工程进度款295,519元和4,373,526.68元。(3)2016年6月1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第三期进度款1,949,762元。(4)2016年8月11日梵投公司向惟邦公司支付第四期进度款1,200万元,中铁公司认可梵投公司代惟邦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其支付第四期工程进度款1,198.98万元。2016年8月24日,中铁公司向梵投公司借支1,000万元。2016年9月14日,中铁公司向梵投公司借支国内航站楼工程款2,306万元。2016年12月16日,中铁公司向梵投公司借支1,300万元。自此至2016年12月16日,中铁公司已经借支国内航站楼工程进度款5,805.84万元(含梵投公司委托支付第四期工程进度款1,198.98万元,上述款项可以视为惟邦公司支付给中铁公司的工程进度款),惟邦公司直接向中铁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12,692,410.68元。综上,以上款项总计70,750,810.68元(前面数据计算总和与本数据不一致,以本数据为准)。2016年12月18日,中铁公司认可惟邦公司只欠付国内航站楼基础工程和钢结构工程进度款4,866,268元。综合以上事实,一审法院认为,惟邦公司并未欠付依据《施工总包合同》约定的应付的工程进度。至于《施工总包合同》外的其他分项工程的进度款,并无书面约定支付时间,故不能认定惟邦公司欠付工程进度款。
关于惟邦公司有无逾期的事实。《施工总包合同》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7.3.1条约定:“付款周期及付款比例。进度款支付周期,应与合同约定的工程计量周期一致。付款比例为合同内按工程量周期内完成并签认合格的工程量的70%,合同外(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引起的费用)按工程计量周期内完成并签认合格的工程量的60%。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提交合格的工程竣工资料,合同内进度款支付比例80%,合同外进度款支付比例80%。业主审计部门作出结算审计后,按承包人应当的结算审计总价95%支付。”《施工总包合同》通用合同条款17.3.3条约定:“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28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和业主审核批准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发包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收到业主同期工程款后的28天内,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根据上述约定,中铁公司取得工程进度款的前提是“经发包人和业主审核批准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出具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以及“收到业主同期工程款后的28天内,将进度款支付给承包人。”依据《施工总包合同》第三部分第17.3.2条“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6份。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监理人、发包人要求的格式,时间要求,按照约定的付款进度节点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一式六份的工程进度款请款单,说明承包人认为自己在该阶段有权得到的款额,同时提交任何必要的计算书、清单、验收合格证明、价格确认单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承包人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交请款报告的时间为每月23日前,并在请款报告中提交该施工阶段的已经完工的工程量汇总和相应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报告内容包括施工计划和工程量统计”约定,请求支付进度款必须要提交符合条件的工程进度款请款单。结合上述约定,并根据前述认定相关事实,一审法院综合认定,惟邦公司并不存在违反前述约定的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情况。
关于惟邦公司是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首先,如前所述,不存在逾期,故无需支付逾期利息。其次,需要说明的是,请求支付逾期工程进度款利息属于索赔事项。即使惟邦公司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依据《施工总包合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条约定:“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本案中铁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索赔事件发生后,依照约定的条件向惟邦公司提交过索赔通知书,故中铁公司已经丧失要求支付逾期支付工程进度款利息的权利。

(未完,下接本判决(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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