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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区法院判决按报价单及确定的总价款进行支付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工程合同纠纷,判决由冠天公司向乐建公司支付工程款36805元及逾期利息。
   乐建公司与冠天公司签订污水泵井盖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6805元。合同约定的工程已经竣工后,经乐建公司多次催要,冠天公司仍未支付工程款,故乐建公司将冠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冠天公司支付工程款36805元及逾期利息。
   原告乐建公司诉称,2018年7月,乐建公司与冠天公司签订污水泵井盖改造工程合同,约定工程总造价为36805元,工程验收合格后的10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工程款。2018年9月18日,乐建公司、冠天公司派双方代表签订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乐建公司于2018年9月17日开具工程款发票,冠天公司应于2018年9月28日支付全部工程款。多年来乐建公司多次联系冠天公司索要工程款,其以各种理由拒付,故乐建公司诉至法院。
   被告冠天公司辩称,乐建公司未经同意对合同进行了修改,如果合同修改,需要双方在修改处签字盖章,因此认为合同约定工程款系32685元。由于合同约定的部分井盖并未得到乐建公司更换修理,应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支付,即报价单总费用36805元减去未更换的井盖价值,即应支付乐建公司26157元。同时冠天公司认为双方签署的合同中并未提到违约金与利息条款,所以不同意向其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冠天公司向乐建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具体金额为多少的问题。乐建公司认为按照改造工程合同及报价单中载明的36805元进行结算。冠天公司则认为应当按照报价单总费用36805元扣除相应未改造费用进行结算。法院认为,从案涉改造工程合同签订过程来看,冠天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中存在两种不同总价款约定方式,但并未就此提交充足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在无法就合同文本关于总价约定的矛盾情形作出合理解释时,无法支持冠天公司的主张。合同总价应结合报价单进行确定,双方确认的报价单已经就各项改造项目、数量、单价进行了明确的约定,并约定合同总费用为36805元。从案涉改造工程合同履行情况来看,冠天公司虽然声称乐建公司并未对相关井盖进行施工,但未能举证在合理期限内向乐建公司书面主张过该情况,故其主张的“部分井盖并未得到乐建公司更换修理”不符合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综上所述,现有证据已经足以认定乐建公司按约履行了改造工程合同项下的施工义务,冠天公司应当按照总费用36805元向其进行付款,至今未按约定付款已经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乐建公司主张冠天公司支付工程款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符合合同约定。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因疏忽或其他原因产生的合同文本中金额价款等内容存在不一致,或是合同载明与实际协商不一致的情形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内容及双方权利义务应当如何确定是法院审理的重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司法实践中,法院将综合全案证据以及交易习惯、日常经验、公序良俗等,结合合同上下文意思,综合认定有关事实,判断何为签订合同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从而进行裁判。民商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时,从合同的条款磋商、草拟、确定、履行等各个环节均应审慎仔细。合同文本或格式条款提供方则负有更大的责任保证合同最终文本符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否则可能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双方对合同洽商直到履行的过程中互相沟通往来应当妥善留痕保存,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及时提交相应证据证明自身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若合同当事人认为文本约定发生重大误解,也可积极诉诸法院主张撤销合同,以求最大限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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