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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房屋被抵押无法过户 法院判决协助过户并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张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由于房屋有抵押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经查询,刘某又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办理消费贷,又逢新政出台,导致房屋无法过户,张某提起诉讼,目前,怀柔法院已审结该案。

张某诉称,张某与刘某于2016年8月17日签订的编号为20160457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刘某将其坐落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号的房屋出卖给张某,房屋建筑面积126.3平方米,总价款2 050 000元,刘某应将房屋于2016年8月21日前交付给张某,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银行还清房屋抵押贷款并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于合同签订后545日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但刘某拖延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双方于2017年11月5日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刘某于2018年3月1日前办理抵押注销手续,不得擅自将房屋再次抵押,并在注销手续办理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配合张某过户至张某指定人名下。后经查询,刘某于2017年8月28日以该房屋为抵押物办理消费贷,导致房屋无法过户,现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刘某辩称,房屋登记在其名下,是婚后和其爱人谢某于2015年购买的。卖房的过程都是其爱人参与,房款是200万左右。签订买卖合同后张某就住进去了。当时房屋有消费信用贷款,都没有还清,合同没有细看。其同意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同意配合过户,不同意支付违约金。

经查,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怀耿路×号的房屋权利性质为商品房,房屋建筑面积为126.3㎡。截止至2020年3月24日,刘某尚有涉案房屋抵押款共计298 190.21元未偿还。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张某与刘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在新政出台之前已履行支付1 950 000万元购房款,并且履行了交付房屋的义务,根据双方合同履行及对涉案房屋的使用情况看,如双方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对张某产生明显的利益重大失衡,故对张某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其办理过户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现张某明确表示愿意代替刘某向银行清偿涉案房屋的抵押贷款本息以解除抵押。张某偿还抵押贷款本金及利息后,有权向刘某行使追偿权。关于张某主张的迟延过户违约金,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经审理,法院判决刘某继续履行其与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协助张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赔偿张某损失。目前该案已宣判完毕,双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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