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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手转让房产成为房东后收租遭拒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有一栋八层楼房,2009年11月,李某将楼房出租给张某,租期15年,租金每年5万元。2015年9月,李某将楼房转让给了沈某,转让价275万元。沈某付清购房款后,李某、沈某就租赁与张某进行交接,租金以后将由沈某收取。因沈某涉多起债务纠纷,临湘法院于2019年12月向张某送达提取租金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某三日内将涉案房屋2020年度的租金5万元交法院。经协调,张某因资金紧张只向法院支付租金2万元,法院告知张某涉案房屋的租金以后必须交法院。
   2020年1月,谢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自己与沈某于2018年3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谢某以295万元的价格购买涉案房屋,谢某付清购房款后,沈某出具了收条,但沈某未履行交付并协助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因沈某涉多起经济纠纷,自2020年5月起,案涉房屋已被法院查封。2021年底,谢某弟弟向张某多次催讨房租,并在房屋上张贴催租通知书,张某表示拒绝支付,谢某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谢某与沈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沈某并未向谢某实际交付房屋,也未与房屋承租人张某就前段租金进行结算,办理租赁移交手续,现涉案房屋正在查封期间,法院已向张某发出提取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张某将房屋租金交法院,因此,原告谢某无权向被告张某收取租金,也无权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原告对房屋查封有异议,应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对涉案房屋实际合法占有,不具备出租人资格,原告的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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