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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房与沙盘不一致 判决解除合同  

来源:中国法院网  

 根据沙盘模型购买中意的商铺,商铺到手后买家发现竟与模型不同,选择拒付剩余购房款。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以开放商构成严重违约为由,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与小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该合同成立并生效。生效的合同对合同的缔约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开放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法定义务,擅自变更房屋设计及环境布局,在小平所购买的铺面上建造连廊,变更后也未书面通知小平。
   本案中,开发商以沙盘模型作为售楼广告,向小平展示了所购买的商铺的位置及其他情况,沙盘中涉案商铺位于中汇广场圆弧转弯处,视野通透,道路畅通无阻。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该售楼广告应当视为要约,该沙盘虽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也应当视为合同的内容,其客观上也导致小平以同排中单价最高的价格购买案涉商铺。开放商建造连廊的行为造成小平所购买的商铺人流隔断,光线阴暗,商铺的商业价值降低,已构成严重违约,致使小平购买商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造成经济损失。因此,小平要求解除诉争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并赔偿利息损失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开放商与小平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开放商应退还小平已支付的购房款等费用及利息。
   案例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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