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网
首  页 房产资讯 指导案例 房屋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房产 房产继承 宅基地房 房屋租赁 建设工程
首页 >>房屋合同>>正文
未支付剩余购房款 诉请过户被驳回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钟某向萍乡某房地产经营公司购买了案涉房屋,钟某与其妻子刘某与2007年协议离婚。2003年8月,张某与钟某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约定了钟某将坐落于安源区南门的一套房子以4万元卖与张某,并约定了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张某已支付了部分房款,但是钟某未为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钟某未经被告刘某同意,擅自与原告张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处分案涉房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在被告刘某未予追认的情况下,本案购房协议对被告刘某不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履行该协议、协助办理案涉房屋的过户登记之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因原告未按本案购房协议约定向被告钟某足额支付购房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先履行义务的原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向被告支付剩余购房款,故被告作为后履行义务方有权拒绝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关于我们 收费标准 费曼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网 Copyright© 2008-2023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 京ICP备13012150号-1
 
电话:18612926248,Email:chchlaw@sina.com,  微信:18612926248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平原里21号亚泰中心1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