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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越墙坠落身亡 父母向物业索赔被驳(下)  

来源:中国法院网  

 一审法院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是被告安义某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孩李某某之死是否有过错以及被告安义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与小孩李某某之死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物业管理法规规定,物业管理的职责是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服务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本案中,原告称被告物业管理公司未对进出小区人员进行登记,也未在楼顶设立禁止攀爬标志,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小孩之死承担一定责任。对此认为,小孩与母亲发生口角一夜未归后自行进入安义县某小区,自己上电梯至17楼楼顶屋面,攀爬1.5米高围墙导致摔下死亡,属于其自身行为所致。被告安义某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过错;被告安义某物业管理公司未对来往人员予以登记的行为,也并不会必然导致他人从17楼楼顶屋面攀爬1.5米高围墙摔下死亡,因此,被告安义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物业管理行为与李某某之死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另外,本案事故发生时,男孩李某某已年满12周岁,且就读初中二年级,属于未成年人,原告李某、刘某是法定监护人,负有教育、管理等监护职责。故对于原告李某、刘某要求被告安义某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当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服判,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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