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网
首  页 房产资讯 指导案例 房屋买卖 房屋拆迁 离婚房产 房产继承 宅基地房 房屋租赁 建设工程
首页 >>房屋合同>>正文
借名买房过户遭拒 诉至法院恐房钱两失(上)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通报一起房屋纠纷案件。陈某、欧某夫妻二人及其女儿在不具备购房资格的情况下,与小区保安队长达成“借名买房”的口头协定。但数年后,当夫妻提出过户要求时,对方却声称房子是自己的,拒绝过户。法院最终认定了“借名买房”的事实存在,判保安将房屋过户给该夫妻的女儿。

   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近年来,多地时有发生因借名买房导致的购买人拒绝过户、违规申购保障性住房等法律问题。司法部门发出风险提示,借名买房存在合同效力等多种风险,购房者采用这一方式,或面临房、钱两失的局面。

   案情

   借名买房过户遭拒 双方各自发起诉讼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显示,2015年,陈某、欧某夫妻俩打算为女儿小欧购买一套住房,但当时小欧未满18周岁,暂不具备广州市的住宅购买资格。于是,两人想到了借用小区保安队长吴某之名买房。

   陈某夫妇和吴某口头约定:陈某夫妇出资购买房屋,由吴某代持有,暂登记在吴某名下。待小欧成年后,可随时要求吴某将该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之后,吴某与开发商签署购房合同,陈某夫妇则向开发商付清购房款及税费。如今,女儿小欧已具备购房资格,但吴某却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陈某夫妇和小欧只好将其告上法院维权。

   同一时间,吴某也将陈某告上法院,要求陈某搬出房屋并将房屋交还给他,同时要求陈某支付居住期间的房屋占有费。吴某控诉,他于2015年向开发商购买涉案房屋,当时因被调往江苏工作,他为此委托朋友陈某代为办理各项购房手续。
   吴某称,因陈某为他支付了全额购房款,他还立下一张借据,但该借据已交给陈某。至于欠款,吴某称,借钱时双方没有约定具体利息,陈某便提出要使用房屋,因他已到外地工作便答应了。双方口头约定使用至2018年6月30日。
   吴某称自己是所购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从客观行为来看,由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开发商交付房屋后就由陈某夫妇、小欧对涉案房屋进行占有使用至今,且购房合同、税费凭证和房产证都由陈某夫妇及小欧持有,吴某多年来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从主观动机上看,由于陈某家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具有借用吴某资格购房并要求其在小欧18岁后归还的动机。
   此外,吴某对借款基本事实陈述语焉不详、对同意陈某借住房屋等情况不能作出合理说明,违反生活常理。据此,法院采信陈某夫妇、小欧主张,并据此判决吴某协助办理将房屋过户至小欧名下的手续,驳回吴某的全部诉求。


 
关于我们 收费标准 费曼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网 Copyright© 2008-2023 版权所有,未经授权禁止复制 京ICP备13012150号-1
 
电话:18612926248,Email:chchlaw@sina.com,  微信:18612926248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平原里21号亚泰中心1307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