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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协议强行拆迁,被判按市场价赔偿损失(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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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

判决后,轨道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轨道公司上诉认为:一、本案案由应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法院确定案由错误,导致法律适用错误。二、如以一审案由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应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裁决,一审法院不应受理。三、一审判决认定轨道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同人公司未出示任何证据举证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且一审法院在经审理查明中表述为“2005年8月下旬的一天”,缺乏判决书的严肃性。四、现有证据恰恰证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两个协议约定及实际履行情况,2005年8月30日前,移栽工作尚未开始,此后,村委会履行协议义务移栽苗木,将场地交付给同人公司,同人公司也领取了全部的移栽补偿款,在此过程中,双方与村委会并无纠纷,故没有强迁事实的发生。五、一审法院将移栽后树木所有权补偿与移栽补偿款混为一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同人公司取得了移栽补偿款,显然就丧失了索要苗木所有权补偿的权利。基于此,一审法院委托的评估对本案没有任何参照意义。六、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部分对侵权事实举证责任的分配和确定上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并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理由,同人公司如无法提供确凿证据证实侵权事实的存在及与轨道公司的关系,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同人公司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本案诉讼费由同人公司承担。同人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8日,同人公司与太平庄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太平庄村委会将130亩土地发包给同人公司,承包期限15年,从1997年10月8日至2012年10月8日止。1999年6月18日,同人公司与东三旗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东三旗村委会将200亩土地发包给同人公司,承包期限15年,从1999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止。同人公司从2000年开始经营园林绿化业务,将上述承包土地作为苗圃地,先后种植了银杏、河南桧、黄杨、沙地柏等十几种苗木。2005年5月23日,轨道公司取得(2005)规地市政字第002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2005)规地市政字第002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征用东三旗村和太平庄村部分土地建设地铁五号线太平庄北站(建成后为“天通苑北站”)车辆段。轨道公司征用东三旗村土地144.24亩,征用太平庄村土地36.9亩,上述征地范围包含了同人公司承包的东三旗村和太平庄村部分土地。2005年6月9日,轨道公司与太平庄村委会签订《地铁五号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9万元对太平庄村委会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以双方承认的评估公司作价为准,进行补偿。2005年8月1日,轨道公司与东三旗村委会签订《地铁五号线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每亩8万元对东三旗村委会进行补偿,地上附着物以双方承认的评估公司作价为准,进行补偿。2005年6月至8月,轨道公司与同人公司双方针对苗木的补偿事宜进行了协商。2005年6月15日,轨道公司与同人公司双方以及太平庄村委会共同对同人公司在五号线车辆段征地范围内的苗木数量进行确认,签署了《地铁五号线太平庄车辆段征地范围昌平区东小口镇太平庄村北京同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所属树(苗)木数量确认单》,确认同人公司所属银杏树26520棵(胸径4cm)、沙地柏18511棵(80cm以上)、大叶黄杨2609棵(80-100cm)、白榆篱209棵(100-120cm)、河南桧108棵(2.5-3.5m)、喷灌面积31532.5㎡、路面(水泥地)300㎡、大门柱1座、广告牌1块。2005年8月15日,轨道公司与同人公司双方以及东三旗村委会、北京城建集团地铁项目部共同对同人公司在五号线东三旗征地范围地上树木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署了《地铁五号线(东三旗村)征地范围地上树木调查表》,确认同人公司在东三旗村土地上所属银杏树21291棵(胸径3-4cm)、银杏树2143棵(胸径5-6cm)、河南桧2415棵(高度2.5-3m)、栾树39棵(胸径20cm)、龙爪槐2棵(冠幅2m)、杜仲12棵(胸径20cm)、白皮松5棵(高度6m)、山桃1棵(胸径8cm)、红枫树1棵(胸径10cm)、喷灌设施(面积待核实)。2005年8月15日,轨道公司与同人公司双方以及东三旗村、中铁十九局集团共同对同人公司在五号线东三旗征地范围地上树木的数量进行确认,签署了《地铁五号线(东三旗村)征地范围地上树木调查表》,确认同人公司在东三旗村土地上所属银杏树14924棵(胸径3-4cm)、沙地柏690棵(枝展0.8-1m)、河南桧1423棵(高度2.5-3m)、海棠3棵(高度8m)、雪松1棵(高度9m)、紫薇1棵(高度8m)、榆叶梅2棵(胸径8cm)、喷灌设施(面积待核实)。2005年8月4日,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在北京市交通委召开专题会,研究地铁4、5、10号线及奥运支线未解决的规划、征地拆迁情况,轨道交通机场线进展情况及“十一五”轨道交通规划等问题,形成2005年8月12日《志华副市长交通工作专题会会议纪要》。会议议定,由昌平区政府负责,8月底前完成地铁5号线太平庄车辆段、太平庄北站和两侧区间用地内地上物拆迁工作。由市区两级林业部门抓紧办理地铁5号线太平庄北站和区间的树木伐移手续,由昌平区政府负责协调同人科技公司,给予一笔树木移植费后,将树木进行移植。

此后,在轨道公司与同人公司双方未就苗木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同人公司被征用土地之上的苗木和喷灌设施被进行了强拆,将同人公司苗木和喷灌设施部分毁损。其中,尚存留部分苗地由同人公司继续控制。轨道公司在同人公司承包土地上开始地铁5号线太平庄车辆段和太平庄北站的施工建设。同人公司被损毁的苗木被堆放在施工土地旁。2005年8月30日,轨道公司分别与东三旗村和太平庄村签订《五号线太平庄北站(东三旗村)苗木移栽补偿协议书》、《五号线太平庄北站(太平庄村)苗木移栽补偿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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